早在2009年6月2日,深圳市公布《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该决定第一次提出可以通过补缴地价实现小产权房转正的规则,并在一些社区进行了试点工作。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小产权房业主对此政策并不看好,真正实现申报的人非常少,登记面积不足试点社区小产权房总数的十分之一。小产权业主对小产权房转正带来的利益和增加的成本之间有很多疑虑,于是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观望情绪严重。
正是因为试点工作的不顺利,在这次的文件中,没有把住宅类小产权纳入其中,而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处理相对简单的产办类小产权房入手,而对处理难度较大的住宅类小产权先放一放再说,等以后有了成熟的经验之后再制定新的政策。同样的小产权房类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持有的小产权房转正比“原村民、其他企业或非原村民”补缴比例要低一些,转成非商品性质比转成商品性质补缴比例要低一些。生产经营性转正要比商业办公类补缴比例要低,这一点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优化。在“试点实施办法”中,生产经营性与商业办公类归为一类,补缴比例是一样的,并且都只能转正为“非商品性质”。 该文件规定,规定“原村民、其他企业或非原村民”持有的小产权房,生产经营性补缴“公告基准地价的50%”,商业办公类补缴“公告基准地价”,即可转成“非商业性质”,前者有助于激励小产权持有人申报与转正。而在“试点实施办法”中是要一律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的。同样的主体持有的小产权房,生产经营性补缴“申请办理时的市场评估地价的50%”,即可转成“商业性质”,亦有助于激励小产权持有人申报与转正。合理的激励与利益分配很重要。办法落地后效果如何,大家会持续关切。 深圳这次小产权房新政策,是对之前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各种尝试之后,总结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更有操作可行性的更完善的政策。不但确立了通过补缴地价的方式将小产权房转正的原则,而且在政策推行的过程中,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处理难度较小的产办类小产权房首先处理。在处理产办类小产权房中积累总结的经验教训,可以为以后小产权房住宅的转正提供有益的借鉴。社会各界都对深圳这个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寄予厚望,希望在深圳的这次实践中,为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转正提供一条可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