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夏某驾车与吕某相撞,致使吕某受伤。次日,吕某委托其弟吕某华与夏某达成协议,约定夏某一次性赔偿5000元,双方今后无涉。十几天后,吕某死亡。吕某华认为夏某赔偿太少,涉案协议构成重大误解,遂将夏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赔偿损失58万余元。
7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深圳小产权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
老汉吕某系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人。2016年6月19日,夏某驾驶汽车与同向行驶的吕某所驾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吕某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吕某构成“头部外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吕某感觉伤势不重,遂未住院接受治疗。
次日,吕某委托其弟吕某华与夏某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夏某一次性赔偿吕某人民币5000元,今后双方无涉。夏某随即支付了赔偿款。
2016年7月7日,吕某在家中突然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吕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吕某所受外伤对其死亡发生具有轻微的诱发作用。
吕某华认为,吕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案涉私了协议系吕某基于重大误解所签订,应当予以撤销。因夏某拒绝再次赔偿,吕某华一纸诉状将夏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外伤系其冠心病发作的轻微诱因,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吕某基于其伤势不重的错误认识,与夏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其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且吕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远远超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故其亲属吕某华主张撤销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夏某所给付的5000元,应算作垫付款予以返还。
结合事故责任和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村委统建房,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王志勇指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吕某对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害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与夏某签订一次性赔偿5000元的协议,其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故吕某华作为吕某的亲属,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王志勇提醒,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刘昌海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