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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车祸私了协议赔偿5000元 未料10余天后受害人身亡

  中国江苏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感觉伤情并不重,于是双方约定一次性赔偿5000元钱。但谁也没想到,受害人在10多天后突然死亡。7月3日,市中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村委统建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8万余元。

  受害者吕某,是海安县人,终身未娶,膝下无子女。去年6月19日,吕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外出,与夏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吕某受伤。警方认定夏某负主要责任。事后,吕某被送医治疗,构成“头部外伤,左肩胛骨骨折”。在医院时,吕某感觉伤势并不重,并未住院治疗。

  次日,吕某委托弟弟吕某华前去与夏某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协议:夏某一次性赔偿吕某5000元钱,今后双方无涉。夏某当即支付赔偿款。

  可谁也没想到,10多天后,村委统建房,吕某在家中突然死亡。吕某华认为,哥哥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私了协议是吕某基于重大误解所签订,应当撤销。但夏某拒绝再次赔偿。吕某华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吕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吕某所受外伤对其死亡发生具有轻微的诱发作用。吕某基于其伤势不重的错误认识,与夏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其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且吕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远超协议约定赔偿数额。故其亲属吕某华主张撤销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夏某所给付的5000元,应算作垫付款予以返还。结合事故责任和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应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1439.9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顾建兵 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