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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岗关缉字〔2019〕0020号。

当事人: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崎雅彦,企业编号:4403945603,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太阳村欧姆龙工业园

2018年3月30日,原沙湾海关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E53081751513期间,截止2018年3月30日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涉及保税料件:备案序号58磷青铜卷带A 475.43千克、序号71 PBT塑胶粒(聚酯胶/增强)51618.06千克、序号602银接点68487.10克、序号607银合金接点2/ 52237.82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196.86万元。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E53081751513执行过程中“先销后税”,超期未向海关申报行为,涉及保税料件备案序号1漆包线等64项,其中核查范围内6项,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158.05万元,核查范围之外58项,深圳龙岗南联新村,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548.95万元。当事人具有主动报明情节。

以上行为有海关核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收取担保凭单》、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发票、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为证。

当事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龙关告字〔2019〕020号)后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78万元。

对在加工贸易手册E53081751513执行过程中,核查范围内6项“先销后税”,超期未向海关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16万元。对在加工贸易手册E53081751513执行过程中,核查范围之外58项“先销后税”超期未向海关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6.9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