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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小产权房新政策为转正破冰?

2019年元月,新年伊始,深圳市龙岗区为历史遗留小产权房颁发了第一批房产证。这一消息对期盼已久的人民来说,无疑既振奋人心,又有些姗姗来迟。毕竟,早在2009年5月30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中说:“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细读这段文字,你会感觉到这段文字斟字酌句,表达清晰,定义严格准确,深圳市人大的立法水平是中国第一流的。许多媒体对这个《决定》是这样解读的:这个《决定》标志着深圳的农民房和统建房(统称小产权房),即将从幕后走到台前,转正为可以上市交易的商品房。或简单地说,深圳启动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大门。国土资源部说:媒体误读了深圳市的《决定》 2009年6月10日,国土资源部紧急发表声明说,“深圳小产权房转正”说法属媒体误解,深圳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政府必须坚决制止,妥善处理。6月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组织会议,专题听取深圳市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情况的汇报。 国土资源部认为,深圳市人大作出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这与其他地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的,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的区别。有关媒体报道深圳将发首个“小产权房”准生证,是对《决定》的误解。 同时,深圳市人大出台《决定》,一揽子解决深圳市历史遗留的土地利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符合深圳市发展实际,国土资源部应予支持。深圳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对全国其他地区解决城乡违法建筑,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针对社会上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针对各地出现的“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到 2008年,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该负责人建议,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稳妥依法解决城市建设管理历史遗留,或现存的城乡土地利用中的违法难题,依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据悉,国土资源部正在加紧起草致各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报》。拟通报深圳人大《决定》符合深圳实际,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准确引导舆论导向;同时要求各地主动向政府汇报,坚决制止、查处新建“小产权房”,统筹协调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为。国土资源部的这个声明,其核心为:

1、深圳的《决定》值得肯定:并对全国其它城市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深圳的《决定》不是对小产权房开禁。3、重申对小产权房的八字方针:坚决制止,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