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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几起典型案例看甘肃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利马格兰欧洲于2018年1月取得我国农业部授予的“利合228”玉米新品种权。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申报的“哈育189”品种于2015年通过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阳光种业公司在2015、2016年度委托生产、销售了“哈育189”种子,故利马格兰欧洲诉请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补偿其500万元,并要求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向原审定机构申请更正“哈育189”名称为“利合228”,育种人由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更正为利马格兰欧洲。

  审理中,利马格兰欧洲提交“利合228”品种及亲本、亲本的亲本在欧盟取得品种权的证书,并提交经过公证认证提取的繁殖材料,要求做比对鉴定。而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经法院证据保全,要求其提交“哈育189”的繁殖材料进行比对鉴定,其表示无法提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利马格兰欧洲培育的玉米品种“利合228”已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向农业部提出的授予“哈育189”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已被农业部以该品种“不具备特异性”而被驳回。阳光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哈育189”玉米品种经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鉴定与“利合228”极近似或相同。因此,阳光种业公司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名为“哈育189”实为受保护品种“利合228”繁殖材料,利马格兰欧洲依法有权对其行使追偿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利马格兰欧洲诉请的追偿费3637500元,驳回其他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除维持一审判决的追偿费外,还支持了利马格兰欧洲要求申请更改“哈育189”名称和育种者名称的诉请。

  典型意义 该案厘清了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与取得植物品种审定权的性质界限,对植物新品种追偿权如何行使,追偿费用如何确定进行了探索和尝试,确认了向原审定机构申请更改名称予以纠正其侵权行为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该案为涉外案件,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审判结果体现了依法、合理、平等保护国内外民事主体的合法知识产权,彰显了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国际化的司法审判形象。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发现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城市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市、武威市使用“华润”作为其开发的房地产楼盘名称,且擅自在上述两地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项目上使用“华润”字样,认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城市房地产公司楼盘起名确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并妨碍了一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城市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提醒市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对于相同或相关行业的涉及企业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名称以及包装装潢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标识,要合理避让使用,以免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否则,可能会造成侵权,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1年,甘肃省药物碱厂与李成义签订了《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止咳新药,,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约定为:通过新药评审后,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甘肃省药物碱厂优先使用。合同签订后,李成义负责进行了新药的研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批准了该立项研制申请。2004年4月,甘肃省药物碱厂出资设立了甘肃普安制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普安制药公司颁发“宣肺止嗽合剂”新药证书。2012年12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向普安制药公司出具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进行了科技成果登记。2014年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表彰李成义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称为新药“宣肺止嗽合剂”的研制及其产业化。2013年5月,普安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发明专利申请,2014年11月19日经公告授权。李成义得知此情况后遂提起本案诉讼,起诉请求:判令李成义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发明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

  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李成义的诉请。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核,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李成义的发明专利权人地位,保护了李成义作为该专利技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广大技术人员创新信心。同时,彰显了司法对个人、民企、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护权的态度和理念,切实为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耿某经营的“放哈咖啡”在兰州市以及全国来兰州旅游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很高的认知度。薛某、邵某经营的爱放哈饮品店自成立之后便将耿某取得登记的美术作品并注册的商标的图案拆分、镜像修改后使用在自己的店面装潢、饮品单及与其所经营商品饮品包装上,同时对外以“放哈”为名称进行宣传。耿某认为,爱放哈饮品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爱放哈饮品店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薛某、邵某赔偿耿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媒体连续五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 该案彰显了法院保护品牌创新,坚决制止并以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的方式打击“傍名牌”“搭顺车”等侵权行为的决心,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起到了应有的司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