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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助力房地产“去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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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深圳、长沙两地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深圳、湖南职工返乡购房,助力房地产“去库存”,2016年8月25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异地运用合作协议》,正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运用合作关系。

根据《协议》,长沙市与深圳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运用合作关系后,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存款互认和转移。 转移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或缴存明细应当承认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同等计算贷款金额。

建立合作关系后,在两地缴存存款购买长沙、深圳自住普通商品房新房的员工,可凭住房公积金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存款所在地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受户籍限制。 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开通全省远程贷款、与长江中游城市等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年内已与贵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如武汉、南昌、合肥等。 与深圳中心合作,是我中心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大力支持存款员工住房消费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与北京、上海及周边省外城市的异地贷款合作。

今年1月至7月,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异地贷款552笔,金额1.99亿元。 截至7月底,累计发放场外贷款5240笔,金额1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