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出台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和预售通知的公示。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者预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和预售通知公示的通知》显示,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预售信息。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上述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 符合收取定金(定金)条件的,必须签订书面定金(定金)协议,并提醒买家缴纳定金(定金)的法律责任。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还成本或者变相出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中介机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当告知购房者销售项目的下列情况:房内有垃圾中转站、垃圾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房地产项目的地块; 商品住房项目配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商品房住户有水暖、强弱电、燃气等管道维修、检查井口,或者房屋内部空间有柱子、障碍物; 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待售商品房的比例及相关详细信息; 商品房价格是否包含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费用。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房地产附近尚未完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公示、告知; 不得对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进行宣传、告知,不得欺骗、误导购房者。
江西省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给予书面警告。情况; 采访公司负责人; 公开举报批评; 暂停销售网上签约; 纳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 纳入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的抽查或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