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發布。在乘客行為規范方面,《辦法》明確了影響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影響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包括不得在地鐵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得外放聲音,不得騎行平衡車、電動車、自行車,不得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城市地鐵大發展的時間並不長,可以說,地鐵還是一個新空間、新形態,與之相適應的新規范、新秩序還沒完全發育成熟,過程中有些摩擦與沖突在所難免。就像個別乘客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就是一個常見而又令人生厭的行為。軌道交通客流量日益增大,保持車廂內相對安靜,是維持公共秩序和公共文明的基本要求,個別乘客在乘坐列車時不顧他人感受,在刷視頻、玩游戲、看劇集時將音效外放,對其他乘客造成困擾,非常要不得。某些時候,還可能引發不必要的沖突——2018年8月22日,北京地鐵9號線上,一乘客在列車上用手機揚聲器聽音樂,引發一位乘客不滿,雙方發生了肢體沖突。
放眼世界,地鐵文明也靠“禁令”來養成。一些城市除了禁食禁煙等通行慣例外,還有很多有特色而又苛刻的禁止行為和懲罰措施。例如,在日本地鐵車廂內的規定區域,不允許打開和使用手機﹔在莫斯科地鐵,深圳最新购房政策2018,嚴禁眾目睽睽之下的擁抱等親密行為。別以為“地鐵禁令”只是說說而已,深圳小产权房出售,有些城市可是動真格,如華盛頓地鐵當局就明文規定,在車上和站台上吃喝東西都是“違法行為”,警察可以抓人。
縱觀國內,北京、上海、廣州等許多城市也專門為地鐵立規矩。如上海市,在2002年就出台了《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梳理國內城市的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有共識也有分歧,譬如對地鐵內進食,有的全面禁止,有的隻禁部分,如“有刺激性氣味食品”。不同城市規定各異,容易讓外地游客莫衷一是。《辦法》從更高層面著眼,為各地統一步調作了指引與遵循。
好規定還要有好執行,《辦法》要落到實處,隻有宣示性條款是不夠的,還要有具體的管束措施,而《辦法》對此語焉不詳。在法律缺席的語境下,行政處罰應為可行之道。罰款是最常用的一種手段(尤其對逃票行為),經濟處罰之外也可以考慮更多、更具威懾力的懲戒手段。譬如,對於故意違反《辦法》而又不聽勸阻的乘客,規定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為其提供乘車服務,並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像一些地方管理行人沖紅燈一樣,讓違規乘客參與軌道交通志願服務一定時間,以達到教育目的。
無規矩不成方圓,有效遏止地鐵不文明行為,不僅要出台禁令,還要讓禁令長出“牙齒”,有震懾力、約束力才行。
(練洪洋)
(責編:實習生、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