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自购商品房的
提供宝安区原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或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统称“房产证”)。
已购房但证件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经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
产权登记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且所占份额须≥51%。
如产权登记人是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
或通过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儿童父母结婚证、儿童出生证等材料来体现。
二、属于祖屋、安居房、集体宿舍、自建房等特殊住房类型的
根据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持特殊住房申请学位的,申请人须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开证明时间:
祖屋、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社保清单等有关证明须于招生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出具。
(一)属于本地原住居民的祖屋的:
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祖屋的入住时间不能早于儿童父母的出生时间)。
(二)属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
提供与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三)属于企业人才住房的:
提供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购房企业与人才签订的租赁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和企业用户为该员工打印的社保清单。
(四)属于租住保障性住房的:
提供与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
(五)属于军产房的:
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六)属于集资房的:
出具购房收据和有效合同,并提供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七)属于自建房的:
提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回执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自建房证明。
(八)属于集体宿舍的,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2、单位为该员工购买社保的证明即员工的社会保障卡和社保清单;
3、单位或法人的产权证明
集体宿舍属于商品房的,提供单位或法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集体宿舍为租房的,提供单位或法人的商住或住宅租赁材料;
集体宿舍是自建房的按上述第七款提供材料;
其它特殊类房,提供单位或法人的相应房产的证明资料;
4、加盖单位公章和辖区居委会公章的集体宿舍证明。
关于资料时限
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其他类特殊住房的资料时限:
202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坂田村委统建楼,须入学前一年的3月31日前办理。
例如,2020年秋季入学的,须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
备注:
办理时间以登记(备案)盖章时间为准。
租赁期限的终止时间,必须是入学当年的12月3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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