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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_一是深圳不存在所谓“小产权房”

市规土委曾指出,“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深圳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因此,深圳并不存在所谓“小产权房”。但市民对于深圳市面上销售的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违建约定俗

成称为“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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