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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活动,2018年9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深圳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发商与低收入家庭签署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情况。

增值收益:是指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署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将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署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商品房并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

第三条: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申请房屋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4.1、本人为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非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4.2、经济适用房签署买卖合同已满5年;

4.3、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并有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4.5、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5.1、深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上市交易的,由深圳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批复。

5.2、深圳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简称区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上市交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批复,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

6.1税费:是指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书》(非商品房)时实际支付的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6.2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按以下规则确定:

6.2.1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6.2.2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增值收益。

第七条:市场评估价格按照深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算。申请人可以登陆市、区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完全产权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8.1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8.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