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宿舍类居住建筑
3.1一般规定
3.2居室空间
3.3公共空间
4旅馆类建筑
4.1一般规定
4.2客房部分
4.3公共部分
4.4辅助部分
5照料设施类居住建筑
5.1一般规定
5.2居室空间
5.3公共空间
分界线........................................................................
1总则
1.0.1 为使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在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鼓励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4 本规范是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且无相应标准时,应经合规性判定,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后,应可采用。
1.0.5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具备住宿条件,并应配备集中管理设施,空间与部位均应遵循使用、经济、美观、绿化的原则,满足安全、防火、抗震、卫生要求。
2.0.2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
2.0.3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完备、地势平缓、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方便可达、生活便利的地址,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当在有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点建设时,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当建设场地有土壤存在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5 场地应排水通畅、且有完善的排渗措施。
6场地出入口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
2.0.4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照料设施类居住建筑的场地声环境限值应符合表2.0.3规定:
表2.0.3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场地声环境限值 单位:dB(A)
2.0.5 场地和建筑应设置符合使用者认知特点的标识系统。
2.0.6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