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和大产房一样,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对于这些缺点与问题,要正视,要解决,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作为取缔它的借口。实事求是地看,小产权房的问题并没有大产权房的问题严重。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为贯彻上述“尊重存在,纳入管理,从宽清理,从轻处罚”方针,在具体作法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符合条件及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确认发放经济适用房证。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建筑质量合格的小产权房给予确认发证,这一条大家都不会有意见。问题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极少或者基本没有,因此这个建议可以认为是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 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是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这些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对于城市发展规划并无大的违背,特别是位于城市郊区乃至更远一些的乡村,城区规划并未涉及,或者有规划但是并未具体描述,应该认为是符合城市规划,给予确认发证。关于建筑质量,关乎居住者的性命,人命关天,当然应该符合要求。不过对于容积率等,考虑到具体情况,则不必过高要求。 (二)将已签约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考虑到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绝大部分都是城市低收入人群、农民工和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高校毕业生,他们收入不多,靠节衣缩食好不容易攒下一些钱购买了小产权房,才在城市安下个家。如果狠着心把它清理了,他(她)何处安家?损失由谁补?政府肯定补不起。因此,对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确认发放经济适用房证,并把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将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对不合格的小产权房处罚时应从轻。对于合格和基本的小产权房,应在对开发单位进行处罚、责令补交相关费用、将该土地征收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确认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并颁发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