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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应确立正确的方针政策

 我以为,通过一定途径,最终彻底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是必要的,应该的,这是因为,小产权房是与改革开放同时产生的,已经存在了数十年,不给登记发证,不予承认,这对各方面都不好,是到了解决的时候了。要一举解决小产权房,绝不能实施有关部门从严从重惩处的方针,而要贯彻“尊重存在,纳入管理,从宽清理,从轻处罚”的方针,才能稳妥处理这一棘手的难题,而不会搞得鸡飞狗跳,天怒人怨,社会动荡。  我之所以提出“尊重存在,纳入管理,从宽清理,从轻处罚”的方针,主要考虑的原因,一是小产房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拉动内需的积极作用;二是在政府和企业都没有提供价格低廉的商品房、出租房的情况下,小产权房为城市低收入人群、进城农民工、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满意的供给,已成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城市贫民的主要居住场所,功莫大焉;三是小产权房丰厚的利润已成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主渠道之一,体现了农民、农村集体以及乡镇政府积极参与城市化、现代化的形式之一;四是小产权房是农民及其农村集体组织进入市场、利用土地和房屋获取增值利益的“天赋权利”!不承认农民及其农村集体组织的这种“天赋权利”,是没有道理的;取消农民及其农村集体组织的这种“天赋权利”,更是没有道理的。

  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和大产房一样,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对于这些缺点与问题,要正视,要解决,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作为取缔它的借口。实事求是地看,小产权房的问题并没有大产权房的问题严重。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为贯彻上述“尊重存在,纳入管理,从宽清理,从轻处罚”方针,在具体作法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符合条件及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确认发放经济适用房证。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建筑质量合格的小产权房给予确认发证,这一条大家都不会有意见。问题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极少或者基本没有,因此这个建议可以认为是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  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是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这些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对于城市发展规划并无大的违背,特别是位于城市郊区乃至更远一些的乡村,城区规划并未涉及,或者有规划但是并未具体描述,应该认为是符合城市规划,给予确认发证。关于建筑质量,关乎居住者的性命,人命关天,当然应该符合要求。不过对于容积率等,考虑到具体情况,则不必过高要求。  (二)将已签约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考虑到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绝大部分都是城市低收入人群、农民工和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高校毕业生,他们收入不多,靠节衣缩食好不容易攒下一些钱购买了小产权房,才在城市安下个家。如果狠着心把它清理了,他(她)何处安家?损失由谁补?政府肯定补不起。因此,对大体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确认发放经济适用房证,并把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将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对不合格的小产权房处罚时应从轻。对于合格和基本的小产权房,应在对开发单位进行处罚、责令补交相关费用、将该土地征收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确认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并颁发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