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房产税新政策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了解。
房地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力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