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房价比较高,集资房受到很多人的欢迎。单位集资房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吗?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小王所在的单位就是职工建的集资房,小王已有了一套住房了,但是,也参加了这次的集资。随后还和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然后约定好把自己可以分到的集资房卖给小张,但是,中途却出现了一些问题。接下来就跟着小编来看一看单位集资房的过户问题。
单位集资房可以过户吗
根据我们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是未依法登记领取相关的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也是不可以转让的。如果说当事人的一方经过对方的同意,也是可以把自己在相关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都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还因为职工转让的集资建房时,还没有取得权属证书,同时也没有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因此,转让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另外,还有一些人也认为:像这样的行为,也是属于《合同法》的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是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最近几年,单位的职工也会将所集资建造的相关的房屋转让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的,产生的纠纷也是经常看到的。由于房屋的价格开始上涨,为了可以获得房屋上涨所得到的相关的利益,转让方也经常会根据上述的依据为由,主张合同是无效的。对于一些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的转让协议到底是不是有效的,相关的当事人之间转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集资房的资格也就是争议颇多的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随着近年来的我们国家的理论界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还有《物权法》的实施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的思路也是十分明确的。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说已经规定了一些未依法登记领取的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也是不得转让的,但是,这也仅仅是对物权的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是对债权行为的一种限制。
单位集资房注意事项
房屋的买卖可以分为两道程序,第一种就是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债的关系发生,如果说双方都受到协议的约束;第二种就是过户登记工作,也就是会发生物权的变动。所指的就是“不得转让”的问题,也就是指不可以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就是说房产的管理部门不可以登记过户的。当然,也不是指不得订立的债权合同、不可以发生债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如果说双方的当事人的房屋买卖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集资房的受益权资格转让行为,如果说作为债权行为的话,也就是成立的,这个合同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通常来说,集资房也是很难形成规模的,大多数仅仅是一栋或者是二三栋的楼,由于规模比较小,在客观上也会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重要的问题。尽管相关的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也是力不从心的。因此,集资房还是需要集体力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