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而又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它的存在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探讨。社会学是以哲学和社会学为其理论基础,主张对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应从实际利益出发,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法律对社会的功能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控而实现的。小产权房的存在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小产权房的存在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1) 小产权房充分利用集体土地,增加房地产市场土地的 供应量,缓解房地产市场用地压力,打破土地使用权供应垄断局面,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
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市场中流转,拓宽了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渠道,缓解了房地产市场用地紧张的局面,有利于抑制土地价格不断上涨,控制商品房价格的增长速度,有利于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促进城乡的和谐发展。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腐败现象,降低政府借土地转让权而大肆寻租的机率。另外,小产权房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房地产商哄抬、炒作商品房价格,获取非法暴利。
(2) 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提 供多元化的住房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
1964 年,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提出了期望理论的基本模式:激发力量=效价×期望价值(F=V·E)。效价,是指目标的达成对于满足他个人需要的价值。期望值,是人们判断自己达到某种目标或满足需要的可能性的大小。激发力量,是指一个人积极性的调动,及潜力的发挥程度。根据期望理论,效价和期望值越高,激发力量就越大。住有所居,是社会中每个人的基本生存之道。有了固定的住所,才真正有了家的归属感。所以,人们对房屋有很高的期望值,希望拥有自己的房屋。由于人们之间的购买力存在着差异,所以,人们对房屋的期望值、效价以及购买房屋的积极性都存在着差异。购买能力强的人群可以选择高档住宅;购买能力中层的,可以考虑中档商品房或者是普通商品房;购买能力一般的可以考虑小产权房。目前中国的消费层次中,消费能力强的占少数,大部分群体的消费能力一般难以支付商品房的价格,而小产权房的价格基本上能为他们所接受。所以,在房地产市场应当根据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提供多元化的住房体系,改变短缺与过剩并存的局面,从而,形成合理的供求结构。
二、 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利于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1) 小产权房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变城乡二元 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城乡互动,协调城乡产业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撅起了一道鸿沟。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广大农民承担着养活全国人民和支持国家建设的沉重负担,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二元结构已成为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城市的高速发展和农村的相对落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只有加快农村发展的步伐,改变二元结构,社会才能稳步向前发展。小产权房的发展,能够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解决农村建设资金短缺问题,降低了城市化和城镇化的成本。同时小产权房的开发能带动周围相关产业如医疗卫生、教育、商业、交通等的发展。这些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周边地区提供了就业机会,可以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小产权房冲破了城乡之间的交流障碍,吸引了很多城市居民到农村或者是城乡结合部居住,有利于消除城乡之间的隔阂,促进城乡居民之间的互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2)小产权房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 的收入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农村居民分享到小产权房带来的收益,不仅能够提高生活水平,而且还能改善其生存条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要求农民的房子应该是连排的、类似公寓形式的住宅。这单靠国家的投资是远远不够的,主要依靠集体组织内部发展,而集体组织又没有足够的资本支撑新农村的发展需要。土地是他们的最大资本,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起来,集体组织才能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使得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这就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所以,小产权房对提供农村居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3)小产权房有利于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建设一体化。 房地产市场中,平价房一直处于紧缺地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供不应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跟不上社会的需求。另外,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农民工做为城市新移民,已是客观现实,解决这部分人口的住房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孤立的和暂时的问题。小产权房对于推动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小产权房不仅能够为本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了适宜的居住场所,而且还能够为城市的新兴移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缓解国家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压力。
总之,小产权房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如果小产权房合转正法化,承认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合法化,相当数量的农民不再以传统农业为谋生手段,可以转化为城市居民,一方面减少了这些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小产权房的存在对社会的消极影响
一、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对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挑战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决定了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数量相当的耕地。近年来,经济发展刺激了对土地的大量需求,各地建设开发区、广场等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建设,这就加快了农地非农化的进程,更造成了耕地的流失。保护好耕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民族安危的大事。据国家统计,截止到2006 年,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人均只有1.39 亿亩。国家坚守18 亿亩耕地底线,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的行为。因为,粮食问题是关系社会和国家和谐稳定的大事。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 亿人口的大国,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耕地,通过自力更生解决我国的温饱,而不能依靠进口来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必须依靠我们自己来解决,这才是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基础,因此耕地就担负着粮食安全的重任。
房地产开发的巨大利润会吸引许多个人或组织投身其中,集体组织在房地产开发的巨大利益推动下,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由于缺乏监管,这时就会出现占用农用地甚至耕地的情形,造成了大量耕地损失。
二、小产权房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商品房的开发需要经过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施工建设、出售等一系列的程序、步骤,每一步骤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前文所讲,一个合法的商品房项目需要取得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没有这五证,开发出来的房屋就不是合法的商品房,购房者买到的房屋也不能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理保证。而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没有经过商品房的一系列程序,且未向国家缴纳相关税费,无法获得“五证”,因而,购房者不能取得国家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这样,购房者的权益是不受现行法律保护的,购房者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将来如果集体组织要收回房屋,购房者只能要求返还房屋价款,无法继续保留房屋。同时,由于没有政府监管,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信誉情况无法真正了解,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购房者往往难以追回房款。另外,由于缺乏监管,有些小产权房往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健全,如水电暖等设施安装不完善,小区物业管理不规范,违法犯罪问题比较多,这些都对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将受到一定威胁。在遇有国家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形时,由于补偿的受益人是集体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购房者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常常面临着钱房两失的困境。再者,小产权房由于没有正式的产权证书,不能通过设置抵押,获得融资,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以,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利有弊,在现有的法律政策下,做到扬利去弊,既使小产权房屋发挥它自身的有利影响,又能够避免它引发一些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