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违法行为
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出售其某小区商品房时,在提供给消费者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提前设定了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支付标准,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只能在其制作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接受其不公平格式条款。如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之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同样是逾期在30日之内,消费者违约支付金额要比开发商违约支付金额高出六倍之多。
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使用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虽为审查备案后的格式合同,但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在合同预留的空白项内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在买卖双方违约状况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违约支付金额要比开发商违约支付金额高出六倍之多。这一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之第 (一)项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之第 (一)项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
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受到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 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法情节较重,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李向丽 张丽萍 刘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