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以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一直采取高压的态势,特别是去年11月22日,国土和住建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后,政策和行动上的打压态势创纪录地升级。首先是国土资源部在新年伊始就赴各地督察小产权房处理情况,主要检查各地对于新增小产权房、违法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是否按照政策要求坚决予以打击;然后是小产权房问题严重的北京和深圳先后发文,做出处理小产权房的最新部署;最后是各地改变以往只处理“房”、不处理“人”,造成违法成本低的结果,以国土资源部提出的“三个一批”为原则,即坚决拆除了一批小产权房、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肃追究了一批有关责任人。
此次小产权房处理行动重在打击新增和摸底清查
此次打压的重点是遏制小产权房在建和在售行为,其目的除了澄清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并非意味着小产权房转正外,主要就是为了杜绝新生规模。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直强调的“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流转行为在法律上无效”、“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宅基地转让行为属于违法”和“城市居民购置小产权房不予登记”等打击行为在此次并未提及,即对于已经建成和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本次通知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规定。
从北京和深圳等地新出台的文件和各地查处的实践来看,对于存量首先是摸清底数,这不仅是处理的前提,也是国家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部署的一个重要部分。毕竟,小产权房规模庞大(占全国城镇存量住房面积的1/4-1/3)、地位重要(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平抑房价和物价等)、事关土地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不动产登记最重要也是最难以攻克的一关。如果小产权房登记结果不全面、令人不满意,不动产登记工作效果将黯然失色。控制新增和全面登记并不意味着存量可以转正(等同于商品房)和入市,而是以宽严适度、分类处理的原则来渐进处置:对非村民所建和房地产商开发的小产权房从严处理并不予确认,而对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或开发的小产权房则整体从宽并有条件确认。条件包括是否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符合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转正,不符合的暂时留用,渐进解决。相比此前政策上的处理规定,此次最可能将成为国土部正在起草的小产权房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本轮打击小产权房的同时明确对于小产权房未来走向的态度,在法规上的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43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利用依据的不是同一套规划体系,这在《城乡规划法》中有明确规定。规划既然不同,规划实施在落地上(即土地利用)也就不同,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二元”用途管制。而之所以套用不同规划和实施“二元”用途管制,根源就在于耕地保护和生态控制,即农村集体土地在规划上就不是用来建商品房的,即使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用于非经营性建设的宅基地、用于经营性建设的乡镇企业用地)在整体上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业集体组织非农生产的,具有封闭性,与城镇房地产开发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城市居民不能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行为也是非法的,因为这些直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损害了公共利益,禁止是必须的。美国的分区制和日本的农地法,都有对于土地用途实施管制的类似规定,即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转换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农用地转变为住房用地。再者,如果允许并在产权上确认这种行为,事实上变相损害了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的产权人、购买地价高的开发商的利益。因为,商品房价格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和级差地租等,广大产权人之所以愿意支付高价格购买商品住房,是以现有的政策不变为前提的,也包括现有的土地供应政策。很多人认为,地方依赖土地财政才会打击小产权房,事实上这是偷换概念或因果错配,土地财政依赖的根源在财税体制、中央地方关系、土地出让金用途监管等,而小产权房问题则是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的限制,不能做原因和结果上的简单关联;此外,还有人将小产权房确权和入市与满足住房需求、压低房价联系起来,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合理,而且能获得很多道德同情分,但本质上属于病急乱投医的做法,回避了高房价产生的本质原因,无异于拿地沟油来压低食用油价格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