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吴洁珍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家庭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近日,法律界广为流传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了一起因与父母购房引发的贷款纠纷案件(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的资本,从根本上改变了婚后父母出资的合法性。 买房的游戏规则最终导致离婚时可以转化为贷款的任何投资。 如果不了解这种变化趋势,婚姻中就很容易吃亏。
由于判决相当复杂,我将案件简化为:
男女于2010年结婚,男方向父母索要270万买房。 2016年,双方关系恶化。 2017年离婚时,男方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偿还270万贷款及利息。
法庭上,男方父母拿出男方2016年签署的欠条,但欠条上并没有女方的签名; 同时,该男子的父母有2010年、2011年、2016年的录音,其中只有男子与父母谈论借钱买房的事情。
女子律师提出的辩解:贷款是2010年的,没有欠条签字,有录音,录音中没有其他多余的废话,而且是74岁的父母做的。 这完全违背常识。 因此,该女子申请验证这三段录音的完整性和形成时间。 无奈,法官没有允许辨认。
最终,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决了父母赠与情况下的房屋归属问题,但没有解决父母的钱是否属于赠与的前提或贷款。 虽然欠条被辞了,但也有录音作证和转证。 由于女方没有证据证明这270万是赠与,因此借贷关系成立。
这个案子一开始就是贷款吗? 还是关系破裂后变成了贷款? 明眼人都能看出法官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起草者都在官方刊物上解释过,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这首先被认为是礼物。 这是由于我国的婚姻传统所决定的。
“基于对孩子的亲情,父母往往会自愿出资给孩子买房。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孩子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孩子更幸福,而不是为了孩子的幸福。”未来将这笔投资返还。因此,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概率。如果父母一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出资是贷款时,一般应认定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因此,如果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房,房子只需写在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非子女的名字上。
2004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二》,2011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也是2011年颁布的。
那时候房价还没有这么变态。 父母一般出几十上百万,离婚时孩子拿不回来也就算了。
然而,现在买房的父母往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 一旦孩子离婚,矛盾就会变得非常尖锐。 在我近几年经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家长都会声称这是贷款。
但他们仍判定270万为债务。 这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 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者,还是为了保护婚姻中无形的牺牲?
如果你认为婚姻中7年的无形贡献不值一提,那么很容易得出结论:老人的养老钱应该得到更多的保障。
就像我们办理的另一个案件一样,法官在法庭上质问这位女士:怎么可能给你这么多钱! 就因为领了结婚证?
这样一个案例的推出,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夫妻制度,不断冲击我们原有的婚姻观念。
离婚时,男方和父母是利益共同体,可以随意重新签借条。 如果这样的借条能够成立,那么女方始终处于完全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为了控制这个风险,结婚时会要求男方父母写一份礼物。 那么男方父母到底该写还是不写呢? 不写,儿子得不到老婆,写了,又怕走。
我相信,今后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还会越来越多。
女人看透这些事情后,择偶观必然会发生变化:
1、婚前用父母的钱买房,嫁给一个尊重女性、平等分担家务的男人。
2、接受父母借钱买房,但婚后会嫁给一个有创造财富能力的男人,也会要求婚后男女平等。
3、如果女人对男人婚后创造财富的能力缺乏信心,她要么在择偶过程中消除这种信心,要么提出婚前或婚后送礼。 因为房价太高,双方很难取得平衡,结婚变得越来越难。
现在的婚姻法就是教导大家要有契约精神,谈婚姻不要遮遮掩掩。
对于男方来说,如果父母只愿意借钱买房,但对方不接受,不要怪别人,你可以另找结婚对象。
对于女方来说,如果想让对方父母捐钱买房,就应该要求对方写清楚是礼物。 如果对方不愿意,也可以另找下家。
大家,不要想着暗中占对方的便宜。 既然无法达成协议,谁也不会耽误谁。
听说有个地方的彩礼还挺契约的:
男方给女方超高的聘礼,只有结婚证,没有结婚证; 第二胎生男孩,并颁发结婚证; 如果男孩没有出生,两人就自动清零。
这样就没有人可以乱来了。
超过
本文首发于契约男女(),一个人性化、深度原创的婚姻法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 作者简介:吴洁珍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家庭律师,广东卫视、广州卫视法律栏目特邀嘉宾,经常在各类纸质媒体和官方媒体发表法律评论,引起社会关注。钉在头上,看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