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论坛老哥2021年4月9日发的求助贴和一些网友的留言。借的是广发信用贷,2018年8万逾期2020年6月被起诉判决要求还13万。以下是对他的意思一些经历总结:
我亲身经历的就是。有财产在名下(什么名下唯一按揭小面积住房等等),你就没谈判的筹码。对以后还钱不好讲价。人家判还多少就是多少。如果这次我名下没财产。我跟广发就好谈条件。不同意我就拖死你。主动权在我。我给你两个建议。1,有能力还就协商分期解决。(想还的情况下);2,没能力了,就尽快在起诉钱把房子变现还款。
法院一直劝老哥卖房子,老哥因有房贷一直想协商但也没成功。
网贷和银行贷款是一样的。法院支持起诉的。不是说网贷法院就不给起诉。不会联合起诉,各是各的。我就是前车之鉴,之前就是抱有侥幸心理。你那种情况如果欠款大于你的资产。(抛出你老婆那部分)一样拍卖。拍卖后给你房租。(网贷公司少拿回一些)。我的是房租自己出(因为我有剩余拍卖完)我建议还是过户,不然到我被执行这步,你会非常非常被动。
意思是现在不管你是不是唯一按揭住房(面积多少)。你欠债超过或者小于房子价值。都可以拍卖。资不抵债了就给你租金,解决你住的问题。资产超过负债了,房租自己出。现在就是这么一回事情。就看人家想不想动你。(有准备一定比没准备好)
兄弟:保不住。我没筹码。想保住除非还钱。银行已经知道我房子一拍卖,他们可以连本带利收回贷款了。所以给我的分期条件非常苛刻。(一年,无任何减免)你再想想,如果我现在名下没财产(就一还贷的房子),我会有多主动???我可以谈减免利息,甚至本金,几年的分期。他们把我吃的死死的。
记住一点就行了。看自己有没有筹码,有没有底牌。没有就没人愿意跟你谈。说其他都没用。这是最现实的,最实用的。
唯一合法房产,有些地方法院是可拍卖的,但完成拍卖流程不是那么容易!1.原告必须支付被告在同区租房5至8年的费用(抵押贷除外),2.拍卖所得者不光要支付拍卖房价,还要支付该房未还所有债务(如剩下的房贷、二次抵押货,未缴纳的水电管理费等),3.房产过户及合约的问题,要房贷及被告同意签字才能过户(基本是拍卖所得者,还有可能额外补偿一批给被告才会签),4.唯一合法房产且是一家人住的,法院一般是不会负责清房腾空工作(抵押贷除外)、过户问题及合约问题!因此这种表面拍卖价低,实陷阱重重的拍卖很容出现流拍的!当然有能力就最好与原告调解分长分期还款来化解债务纠纷!
不要争论了。房子已经拍卖成功了(2021年8月)。事实就放在眼前了,打了自己的脸,也打了某哥的脸。之前就怪我听信了某些所谓大神的话,一直抱有侥幸心里。从逻辑上说唯一住房(就算是按揭房)完全是可以被拍卖的。逻辑上面跟相哥杠的那位老哥说的非常清楚。
房子必须尽快处理!!!不然后面有你哭的。侥幸心理害死人。定时炸弹!!!除非后面你有能力还清。起诉,强制执行的时候你就知道自己有多无助了。你一点谈判筹码都没有,叫你还多少就还多少!!名下没财产到时候你就是老大!等你想还钱的时候,你才有资本去谈。这事一无所有是最大的资本。
老赖只有一套房子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种说法在社会上流传很广。
但事实上,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能强制执行。
但是看到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老赖们看到这条规定是不是心里高兴的很呐,别急,我们慢慢剖析这条法律规定。
一、可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形
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4、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5、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6、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7、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执行不了,长此以往,“唯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其实,这是被执行人想当然了,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其次,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当然现在有执行的案例: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根据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成功执结的此类“唯一住房”案件。案件经过很简单,被执行人曹某拖欠十余人借款一百多万,后这十几名出借人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所欠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由于曹某名下除了一套在驻马店市区的住房外再无其他财产,曹某要求在执行中应当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时间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