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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上此案

1994年7月11日,圣沙普彭公乡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强化农地管理工作,有效地制乱占地约建房现像,经区上海市人民政府一致同意在长镇长池畈筹资星火住房,张某陈某xx以家庭成员为名在前述农地上为

2017年7月17日,张某陈某xx与徐xx(下列称甲、乙方)签定房屋进行买卖合同书,两方签定合同:

一、房屋概述

二、

三、甲、乙两方证实将此购房款转至转账中文名称xx,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为农信社,付款账号:62×××08。

四、乙方职能:

五、30万元。

六、房屋四至:东至徐勤屋,南至老104国道,西至吕培良房屋,以张某2020年7月17日前)遇政府拆迁,则由乙方再一次性补助乙方贰拾万元正。

协议签定后,被告xx已按协议签定合同支付原告张某、陈某、xx购房款70万元。现案涉房屋由被告xx占有,被告xx

张某陈某xx觉得该小产权房进行买卖违背国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当合宪,并多次与xx

争议焦点

1、徐xx存不存在强行入住涉案房屋。

2、本案涉及的房屋所占用的农地属于农村住宅还是小产房屋

3、张某、陈某、xx与徐xx属不属于同一个集体。

,原告张某、陈某、王xx对诉争房屋享有相应权利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原、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签定的房屋进行买卖合同书,系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条文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明确规定。

现原告张某、陈某、xx作为出卖人,以在缔约时对诉争房屋没有所有权以及违反法律条文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由主张合同合宪,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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