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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同解除赔偿 买房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居住能否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2015年4月9日,张三购买了李四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地下一层。该地下库房项目实际建设与宣传均为按照正规住宅建设的,且在实际建设的地下室房屋中每间都设置了正式水电、燃气及供暖等居住配套设施。项目于2016年4月15日交房入住使用,购买房屋业主们将这些地下室房屋进行出租居住使用。该房屋一直作为住宅使用,张三按住宅缴纳物业费和缴纳冬季供暖费。在张三支付上述款项后,李四仅为张三出具了收据,没有依法开具发票,并且一直拖延不与张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能办理产权证书。

现该不动产不能网签,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且不能继续居住,该买卖事实上不能完成,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四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张三合法利益,故张三要求解除合同。该房屋一直使用到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和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三方共同发文,要求地下室不能住人,要求将居住的人员进行腾退。

【汉济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