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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预售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商办理预售登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中商品房预售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材料、说明书应当标明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其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预售内销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须持有下列证件或材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经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规划文件;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来源证;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书; (五)具有列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以已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投入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者已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预售出口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须持有下列证件或材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市或者区、县建委出具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明、施工合同,供热、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移交日期的证明; (四)已完成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 (五)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日期已经确定; (六)出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一、已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尚未抵押。 2、具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以预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商开发建设投资应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已确定。 4、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 5、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在境外预售的,应当同时取得境外销售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薪酬的;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 3、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市政、公共及公共建筑设施配套建设计划已落实; 7、已与上海注册银行签订预售付款监管协议; 8、已制定房屋使用协议,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初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