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9000元,还3600元
借38500元,还5200元
借39000元,还2800元
借50000元,还6000元
······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蒋某某从向母亲的朋友李某“借钱”开始,先后向多名阿姨借下债务。
“我和蒋某某的母亲是多年的朋友,她说蒋某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近几年在网上做经营策划活动,收益很好,如果投资,月利息可按2%付给我,我觉得收益还可以······”
“她说公司近几年在网上做经营策划活动,也做点土特产商品,收益很好,如果向她公司投资,月利息可以按2%付给我,我觉得收益还可以······”
“一开始我很犹豫,说了几次我才决定去她那里看看,当时我看不懂蒋某某具体在做什么,只看到她是在电脑上操作什么东西······我是认准了把钱投资给蒋某某可以获得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才会把钱给她的······”
这些陈述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作出的,可以看出,这个套路都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
“谢谢阿姨,有合适的客户可以帮我介绍。”
“公司国庆投10万送旅游,10万你只用转9.6万,一年退10万。每月利息2000,旅游好像是去日本,麻烦帮我推广一下。”
“阿姨好!年前最后一批开始了,10万元每月2000元,半年期,送1000元旅游现金。”
就这样,蒋某某从母亲身边的朋友下手,一口一声阿姨,利用她们防范能力低,对投资诈骗识别能力不强的弱点,拆东墙补西墙,先后借下12笔债务。
“因为偿还借款人利息的压力太大了,我就只能借更多的钱进来,我没有办法只能以投资理财能获得高额回报的形式来借钱,并且还希望他们能去拉更多的人来把钱借给我······”被告人蒋某某如是说。
这是一起非常具有迷惑性的合同诈骗案,办案机关在给嫌疑人定罪的时候也费了很多功夫。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五华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向其公司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等理由,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个人名义与李某等12名被害人签订认购收条或借款合同,共获取被害人钱款1345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庭审时,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其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但其辩护人认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理由如下:蒋某某与几乎所有被害人都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证明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民间借贷关系。其中约定“借款用于法律允许的正常经营动”,被告人并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事实真相。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登记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股东蒋某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0元,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投资项目和理财产品。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蒋某某为获取资金,隐瞒公司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公司存在“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保本付息”的期货产品以及土特产经营项目等事实,以个人名义与各被害人签订载有高于银行利息利率承诺内容的个人借款合同、收条等,12名被害人向其交付的财产共计1345900元,期间返还444800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尚有901100元不能归还。
一审判决
五华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为诱饵,使用投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收条、个人借款合同等,在获取资金的过程中,隐瞒其注册成立的公司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公司存在“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保本付息”的期货产品或土特产经营项目等事实,通过要求被害人帮忙推广进行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多人借款,以新偿旧,在不能按约定向被害人支付本息且被害人催要款项时以种种理由拖延并躲避被害人逃避债务履行,其行为直接导致12名被害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严重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蒋某某为获取资金,在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结果的情形下,仍直接或要求部分被害人向他人宣传推广其虚构的产品或经营项目,致使12名被害人产生“向蒋某某投资能够获得比银行更高回报的利息”等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损失9011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天上会掉陷阱。你图她的利息,她图你的本金。小五刑提醒大家,随着全社会的反诈力度越来越强,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越来越隐蔽,遇到“高回报”“稳赚不赔”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
刑说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毕群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