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場驚現安慕希“同款”酸奶?誰動了安慕希酸奶的包裝裝潢?
2017年5月,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利公司)推出安慕希酸奶,這款酸奶一經投入市場,迅速掀起了消費者的搶購狂潮,不僅取得了不俗的銷售業績,還頻頻在綜藝節目中亮相,成為該公司一款全新的暢銷產品。然而,一年之后,伊利公司卻發現,市場上竟然出現了與安慕希酸奶包裝裝潢高度近似的產品。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對伊利公司起訴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旭培公司)、中山市愛兒樂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愛兒樂公司)、炎陵縣鄰家商行(下稱鄰家商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定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或銷售與安慕希高端暢飲型酸奶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旭培公司和愛兒樂公司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並共同賠償原告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余元等。目前,該案還處於上訴期內。
近年來,因包裝裝潢近似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侵權糾紛在奶制品行業並不鮮見。有業內人士表示,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挫傷了知名企業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對奶制品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奶制品生產商應該加強自主研發和設計,切忌抄襲模仿他人,努力打造自主品牌,靠產品贏得消費者的青睞,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包裝裝潢惹爭議
原告伊利公司訴稱,該公司推出的安慕希高端暢飲型酸奶採用了獨特包裝裝潢設計。經過長期的廣泛宣傳,安慕希酸奶包裝裝潢具有較高知名度,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2018年4月,該公司於鄰家商行購買若干瓶“華爾秋蕾”風味酸奶2種,瓶身均顯示其由旭培公司委托愛兒樂公司生產。該公司將“華爾秋蕾”酸奶的2種包裝裝潢與安慕希包裝裝潢進行對比發現,除文字、標識、圖案略微不同外,形狀整體與安慕希酸奶瓶體均呈圓柱形,配色且色彩比例完全相同。
伊利公司認為,旭培公司、愛兒樂公司在其酸奶商品上使用與該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安慕希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該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或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該公司的系列產品,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鄰家商行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審查義務。伊利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安慕希酸奶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余元等﹔旭培公司、愛兒樂公司在10日內收回及銷毀侵權產品。
對此,旭培公司、愛兒樂公司共同辯稱:安慕希包裝裝潢於2017年5月13日才上市,其上市時間短,知名度有限,所起到的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有限,消費者不會因包裝裝潢而發生混淆、誤認﹔同時,“伊利”“安慕希”等商標的知名度較高,消費者系因商標識別商品而非包裝裝潢﹔其次,安慕希包裝裝潢與涉案包裝裝潢在顏色、圖案、文字內容及布局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二者不構成近似﹔再次,“華爾秋蕾”酸奶的銷售時間短、銷量小,兩家公司因被控侵權行為獲利微薄,伊利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綜上,兩家公司請求駁回伊利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相近似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是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對於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伊利公司請求保護的安慕希包裝裝潢,其在柱型瓶體形狀、色彩、文字等方面的排列組合具有顯著性。根據伊利公司提交的其在網絡媒體、電視綜藝節目上的宣傳証據等,可以認定經伊利公司的推廣宣傳及銷售,使得安慕希包裝裝潢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涉案包裝裝潢與安慕希包裝裝潢相比,就形狀、尺寸而言,二者採用的立柱包裝瓶形狀、大小幾近相同﹔就整體及文字配色而言,二者均採用藍白顏色。因此,涉案包裝裝潢與安慕希包裝裝潢在整體印象和主要部分上構成近似。此外,由於安慕希包裝裝潢在柱型瓶體形狀、色彩搭配、元素比例等方面的整體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且具有一定的影響,而兩種涉案包裝裝潢在整體視印象和主要部分上與安慕希包裝裝潢構成相似,若共同使用在酸奶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誤以為其與伊利公司具有特定聯系。
關於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涉案產品屬於快速消費品、銷售范圍廣、銷售量大、知名度高、旭培公司及愛兒樂公司侵權行為主觀惡意大,全額支持了伊利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
據此,深圳小产权房,朝陽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自主創新是王道
事實上,隨著奶制品行業的競爭加劇,這種抄襲、模仿他人裝潢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時有發生。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孫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牛奶、食品等快速消費行業,仿冒知名商品裝潢的情況多數出現在一些小超市、小商店中。消費者稍不注意,就會買到仿冒的商品,事后很難維權。這種情況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損害了被仿冒商家的利益。
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行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孫彥認為:“首先是知名企業的市場投入得不到回報,無法轉換成商品銷售收入,影響奶制品企業的創新和品牌建設的積極性﹔其次,一些仿冒企業搭了知名企業的便車,獲得了不當得利,影響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第三,平湖,仿冒商品造成了市場混亂,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甚至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了威脅。”
那麼奶制品生產商應該如何未雨綢繆,降低侵權風險呢?孫彥建議,一方面,奶制品生產商應該注重產品質量和新產品研發,在此基礎上打造自己的品牌。另一方面,在產品推廣過程中,無論是產品外觀包裝還是產品廣告創意、文案策劃,企業都應堅持自主創新,切忌抄襲他人廣告、模仿他人包裝、攀附他人知名度、搭別人便車,以降低侵權風險。(本報記者孫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