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先生诉称,受害人受雇于包工头张先生,对海淀某小区刘先生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在阁楼贴瓷砖时不慎从梯子上掉下当场死亡。原告认为,雇主应当为雇工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张先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业主刘先生在明知包工头张先生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他,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受害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以及业主刘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包工头张先生辩称,其一,他与受害人不是雇佣关系。业主刘先生把装修包给他后,他把贴瓷砖的活分包给了受害人,等活干完后再进行结算。装修工具由受害人自行负责,他只负责提供瓷砖。其二,即使他与受害人是雇佣关系,普通民房的室内装修两三米的高度,一个梯子也不能采取什么必要的防护措施,他没有任何过错。此外,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让受害人为涉案家庭装修工程贴瓷砖并明确表示对于质量也得把关,如果没做好,会让受害人重做,由此可认定张先生与受害人之间存在选任监督之权利义务关系,且对于劳动场所、劳动时间的确定也是经张先生安排。此外,鉴于张先生系包工包料从事家庭装修,受害人仅仅提供贴瓷砖的劳务,注重的是劳务的提供。综上,法院认定张先生和受害人系雇佣关系。受害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死亡,张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法院考虑到受害人系具有七八年从业经验的瓦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贴瓷砖这一工种的危险性进行充分合理预见并实际有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故法院认定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业主刘先生辩称,他与受害人并不认识,也不知晓受害人具体从事什么工作,他将装修的活一并发包给张先生,由张先生另找他人处理,他不负责具体事务。
虽然张先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刘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对张先生就涉案家庭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判断。如果需要相应资质,刘先生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刘先生无需担责。法院考虑到目前家庭装修市场由个人承包的现象比较普遍,且该市场对农民工的就业起到积极消化作用,故对家庭装修市场中个人承包是否需要资质的认定不宜过于苛刻。本案中,应结合具体从事的贴瓷砖工种是否需要资质来认定张先生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而不宜以整体装修工程来判断张先生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的行为中,并不包括贴瓷砖,深圳小产权房,故刘先生将家庭装修工程发包给张先生,张先生雇佣受害人贴瓷砖,此类工种并不需要相应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刘先生具有过错,故刘先生无需担责。
很多业主在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时,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会请个人装修队予以装修,并与个人装修队签下合同。一旦工人发生事故,业主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工人死亡,其家属起诉包工头及业主索赔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包工头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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