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说称
原告坚称
高等法院查清
坐落于天津市朝阳区S号房屋(下列全称所涉房屋)大部份权人注册登记为刘某君、黄某霖,大部份权注册登记天数为2015年6月8日,他俩原是婚姻关系协力共计所涉房屋,所涉房屋物理性质为中国经济适用于住房。
2016年9月8日,刘某君向齐某慧开具字据,表明接到所涉房屋订金5多万元。
2017年2月23日,刘某君向齐某慧开具字据,表明接到所涉房屋订金5多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所涉房屋由齐某慧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三、齐某慧于接到刘某君、黄某霖退还30多万元合约款之日起30日内将天津市朝阳区S号房屋腾退交付给刘某君。
房产辩护律师靳双权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