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告人詹玲丽先后以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詹玲丽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退赔临泉农商行165.265564万元。临泉农商行两名信贷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一人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维持原判。
以12人身份骗贷一年多时间骗贷599万
被告人詹玲丽1971年9月27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詹玲丽先后以王建东、韦新华、韦某、常某、刘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处理交通事故、购房等。
贷款到期后,詹玲丽偿还部分钱款并分别做换据贷款。立案前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464.33万元,目前尚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65.265564万元。
案发后,詹玲丽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詹玲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詹玲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詹玲丽退赔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5.265564万元。
银行信贷员贷前调查不到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均为临泉农商行的信贷员。北关支行信贷员李献侠,负责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詹玲丽名义下六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六笔共229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4万元。
张营支行信贷员赵存星,负责王建东、韦新华、谢平名义下三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三笔共200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8万元。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存星、李献侠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李献侠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赵存星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经济损失,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献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存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献侠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她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