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外孙作为房屋产权人基于物权要求外婆立即搬离房屋,法院依法依情予以驳回。
2002年起,邱老太为了帮助照顾女儿温女士家中生活,从湖北老家来到上海。此后,除2010-2012年间邱老太曾回老家看病外,至今一直与温女士及其儿子曹先生一起居住生活。
2012年,温女士在宝山某小区购置一套房屋。转眼间,儿子曹先生已至适婚年龄,为了儿子结婚需要,温女士于2019年将房屋所有权让与过户给儿子曹先生作为其婚房。
2021年,已经在一起生活了近20年的祖孙三代矛盾似乎到了十分激烈的地步。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外婆邱老太诉至法院,诉请其从房屋内立即搬离。
据曹先生述称:2021年5月,其带着女友及女友父母到家中商谈结婚事宜时,外婆邱老太与其发生争吵,并当着所有人的面对其进行指摘,最后导致其婚事告吹。外婆邱老太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其与母亲温女士的感情。
庭审中,被告邱老太辩称,2002年左右,其就来到上海与原告一家居住,目的是帮助女儿照顾家里、做家务等。女儿温女士曾承诺会负责其的养老事宜。被告已将老家的房屋出售,目前无其他住处,女儿应当妥善安置其养老,故不同意搬离。
原告曹先生则表示,被告户口在湖北,应该回老家养老,母亲温女士可以提供湖北的房子给其居住,其赡养问题应该由外婆子女共同负担,与原告无关。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房屋原是温女士所有,被告长期居住在房屋内,属于温女士履行其对母亲邱老太赡养义务的方式之一。尽管2019年,温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原告曹先生,但温女士仍然应继续履行其赡养义务,妥善安置被告。在被告的居住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原告基于物权要求被告搬离房屋,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故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原告曹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