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机构,在南平市注册登记时间18个月以上(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运营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3.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带动就业或者创业人数60人以上的。其中,入驻企业以工商注册数为准;人数认定标准需满足以下标准:①申报年度内至少缴交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会保险费或有3个月银行工资发放记录;②申报时该人员仍在就业或创业;③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5.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
6.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8.已评为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9.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02、认定程序
基地申请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基地在孵创业实体清单》(附件3);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所需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佐证材料中涉及报表均需盖单位公章。
县级初审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后须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考评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考评表中任一项指标不达标,则核定考评未通过。
市级复核
3.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对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评分表》,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复核,最终考评成绩按基本条件考评成绩、基地建设成效考评成绩分别占70%、30%的比例计算,确定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根据南人综〔2021〕38号规定给予20万元奖补,其中:授牌当年给予16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后再拨付4万元。同时享受县级、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的,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执行。
县级评估
4.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的第二年,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市人社局。
03、申报时间
申报基地应与11月7日前将推荐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提交至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材料已经提交,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