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征(转)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部分重点:
● 本规定实施后,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原村集体征(转) 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征地返还用地规模按照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5%确定。征地返还用地用途 原则上为居住用途,并应当在原村集体所在区(新区)范围 内安排,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除外。
●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 续的用地纳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范围的,按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相关政策执行。
●征地返还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并 另外给予 50%的用地面积作为奖励。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的,应当在原村集体所在区 (新区)内该原村集体所在的街道或其相邻街道的范围内。
●原村集体选择货币补偿而放弃安排征地返还用地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评估后确定,并可以另外给予20%的 评估价值作为奖励。
●开发强度按照会议纪要、补偿协议确定;会议纪要、补偿协议未明确开发强度的,居住用地按照容积率 3.2 确定,工业用地按照容积率 4.0 确定。
●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定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置换,而需要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置换的,所选地块的价值差额不得超出被收回土地价值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