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使用规定的房屋转让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市房产局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当对买卖双方提供的过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内容与提供的材料一致、正确;3.房地产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不明确的权利,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不能转让的范围;4.受让人能否按规定接受该房地产;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六、出售租赁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出售共有房地产,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对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转移所有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及费用:1、5年内的房屋转让,出卖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些五年前的不需要上交。2.首次转让,应缴纳1.75%的税款(财政部门收取);3.手续费6元/m2(房管局收取);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取(由评估事务所收取);5.公证费最高;300元可以根据以上收费自行了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税费1。出售:除收入支付外,税费在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支付:(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省。执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2)收入款(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免售):由出卖人支付。按照成交价格,扣除当地政府同期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的超过居住用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出卖人按照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证书监理费后的净收入,按照超额累进比例支付。交易价格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的,收益按20%支付,80%归出卖人;如果成交价格比当地同期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价高50%以上,则30%支付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入应当全额缴纳。(3)印花税:0.1%,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4)契税:1.5%,由买受人缴纳;2.租赁:(1)土地收益:按租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征,由出租人支付;(2)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的10%综合税率征收,由出租人缴纳;(3)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房产过户有以下费用,但各地可能有差异:1。保单费用:1。契税:普通住宅:预估价* 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格*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价)*20% 3。营业税:如果住宅是购买的
4.房产交易费: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费用:85元7。土地证费用:105元8。交易鉴定费:鉴定价格*0.3% 2。如果交易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应支付的中介费:1。交易中介费:交易价格*1% 2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市房产局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要求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当对买卖双方提供的过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内容与提供的材料一致、正确;3.房地产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不明确的权利,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不能转让的范围;4.受让人能否按规定接受该房地产;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六、出售租赁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出售共有房地产,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对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转移所有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及费用:1、5年内的房屋转让,出卖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些五年前的不需要上交。2.首次转让,应缴纳1.75%的税款(财政部门收取);3.手续费6元/m2(房管局收取);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取(由评估事务所收取);5.公证费最高;300元可以根据以上收费自行了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税费1。出售:除收入支付外,税费在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支付:(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省。执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2)收入款(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免售):由出卖人支付。按照成交价格,扣除当地政府同期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的超过居住用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出卖人按照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证书监理费后的净收入,按照超额累进比例支付。交易价格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的,收益按20%支付,80%归出卖人;如果成交价格比当地同期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价高50%以上,则30%支付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入应当全额缴纳。(3)印花税:0.1%,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4)契税:1.5%,由买受人缴纳;2.租赁:(1)土地收益:按租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征,由出租人支付;(2)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的10%综合税率征收,由出租人缴纳;(3)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