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并拥有所有权;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房自住;4.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出国定居;7.非本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8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45周岁(含45周岁),女40周岁(含40周岁),已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按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持十位整数;按照第4-10项,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时间1。购买自住住房无抵押的,应当在支付房价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然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金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价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然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付款与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的,在批准有效期内只能提出一次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然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租金。(二)退出程序1。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支取申请表,到相关证明材料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自住租房,经第一次审核后,银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然后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补充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员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无抵押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住房时,应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后提取的时候,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者的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房的,在首次支取时,应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后提取的时候,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者的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增加住房面积的,在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增加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后提取的时候,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者的身份证原件。(二)偿还贷款本息时,首次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后提取的时候,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者的身份证原件。(三)自住建筑
(4)自住租房时,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房管部门登记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后提取的时候,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者的身份证原件。(五)离休、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出国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八)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者与其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九)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迁出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45周岁(含45周岁)、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就业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我不能亲自处理提款。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员工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生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拥有所购、建造、装修或大修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建造、装修或大修自住房屋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