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深圳市市长许勤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第261号政府令,并于2014年4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号政府令。
深圳小产权房的违法建设已经被小心翼翼地撕开了一个口子。原村民拥有的3栋建筑物内的违法建筑,可通过补交土地价款和罚款予以确认。非原村民的生产、经营、商业、办公等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可以确认,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转让给商品房。
昨天最新的政府公报披露,深圳市市长许勤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第261号政府令,并发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该命令将于2014年4月1日生效。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地区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实施办法》强调,非原村民建造的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下来的非法居住建筑和未经批准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建造的非法居住建筑(包括竣工后的实际分割和转让),不予处理和确认。对于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违法建筑建设,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收缴违法建筑外,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的转让方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该条例,在城市更新、土地准备和重点发展地区的历史遗留的非法建筑物可以在试点地区得到优先考虑,并将制定一个专门的试点工作计划,规定具体的试点地区、时限和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范围仅限于原村民在其原居地修建的历史性违法建筑
2009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市查处违法建筑办公室在全市开展了受理违法建筑申报工作。据统计,全市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总数为35.7万座,建筑面积3.92亿平方米,土地面积131平方公里。其中,约有82,000人以历史遗留下来的一栋违章建筑为名,满足或适用原村民待遇政策(“一栋”指整栋房屋,不包括一栋房屋中的“一套”房屋,下同)。
根据规定,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原村民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建造的违法住宅,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建造的违法住宅。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申请人是本市籍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但因升学、就业、结婚、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到中国其他地方的,原村民的有关待遇规定仍适用于其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当事人身份的认定、施工时间的核实、原批准文件真实性的核实、权属调查和案件勘界,以及对建筑使用现状的核实。
第四条及以上由原村民建造的建筑物不予处理和确认
原村民居住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罚并补交土地价款后,登记为非商品房地产。具体处理办法如下:原村民建造的符合“一户一建”原则的违章建筑免收地价,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地价
《实施办法》强调,由原村民和非原村民共同建设和申报历史遗留的非法居住建筑,由原村民建设的按前款相应规定办理,由非原村民建设的不予处理和确认。
然而,对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经营和办公中的违章建筑的规定并不那么严格。原村民、其他企业或非原村民将被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的罚款,并按现行公布的基准地价返还土地价款,然后才能登记为非商品房地产。
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仅限于自用,不得抵押或转让
此外,历史遗留下来的相关违章建筑还需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消防程序等。
当事人或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评估费等后。申请人将申请《拟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与《确认决定书》和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