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以盘活资产、发挥物的效能为原则,因此,应通过赋予农民处分权、允许其自由流转。但宅基地取得具有一定身份性,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情况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则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当前情况下,宅基地确实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应与社会保障相联系。对此,笔者认为如下方式都值得考虑:⑴分步走的路线图式办法。先允许不危及农民基本生存的房屋流转,在社会保障问题基本解决后,再推广至其他房屋。换言之,允许在宅基地共有、或能证明已在异地购房情况下的富余房产转让,但对宅基地整体转让进行限制。以后,随着农村社会保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最终过渡到无限制的自由流转。这尽管不太符合法学一体式的解决方式,但比较符合我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国情。⑵一体式解决方式。允许房屋自由流转,规定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同时规定较为严格的房屋交易第三方监管,保证其落到实处。
2.对于乡镇集体企业经过审批为职工建造的住宅,应无限制的允许其流通,但可规定同等情况下企业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3.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造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考虑到其主要是行政违法,对耕地威胁并不大,且其形成有十分复杂的现实原因,因此,在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赋予其合法身份,解决其流转问题。 4.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应视为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其流转自不可能。 经过采取上述梳理措施之后,对于此后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应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依据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遵守情况确定归属与流转事宜。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赋予完全产权,允许其自由流转;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建造的住宅,一律不承认其物权,禁止其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