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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两家法院查封的房子 房产中介竟牵线买卖小产权房与村委统建楼

被两家法院查封的房子,房产中介竟然牵线买卖,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买方支付定金及打款50多万元后,才知道房子是被查封的,而打进去的款项已还银行按揭。2018年5月4日买主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款项,由卖主和房产中介负连带责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法院作出了判决,其中以房产中介具有重大过失为由,拆迁小产权房补偿,判决由房产中介在卖主不能向买主返还的房款范围内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卖主一分钱都还不出,则房产中介要掏30多万元的赔偿款,而中介费也就一万多块,这下亏大了。

再不买房怕后悔

衢州属三线城市,往年的房价低迷在四五千左右,近几年房价腾腾的往上涨,特别是去年以来西区“高铁小镇”提上建设议程后,几家大型建筑商进驻衢州,地王相继出现,西区楼面价拍出了1.7万元,随之而来的房价高歌勐进,原来地段很差的二三千元一平米的房子现在也搭上了顺风车飙涨到七八千元。

1976年出生在衢江山区的池成,进城打工多年,在城里成了家,而且有了孩子,习惯了城里的生活,早就想在城里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遗憾的是积蓄不是很多,一直下不了买房的决心。今年来,城里的房价如此上涨,他心急如焚,认为再不买房可能要后悔一辈子,于是决定找地段便宜一点的衢江区樟潭街道的房子看看。

2018年3月初,池成找到衢江某房产中介所(下称房产中介),把自己要买什么样的房及其价位等情况告诉给中介,中介将樟潭街道东迹二巷一套一楼带架空层的房子推荐给池成,并告知,这个房子系一对母子所有,儿子陈凯已成年,母亲陈丽为单身,与另一个男人陈军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三人看似一家子。

看中房子便下单

房产中介推荐的这套房子,池成看了还比较满意,决定下单购买。同月11日,在房产中介的促和下,房子的共有人陈凯及其母亲陈丽,还有陈军三人作为甲方与乙方池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樟潭街道东迹二巷1幢某单元502室(134.54平米)房地产、5号储藏间(21.9平米)以8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付款方式: 乙方于2018年3月11日支付定金3万元,于2018年3月19日前支付首付53.2万元(含定金3万元),待甲方银行尾款还清后,他项权证拿出来,三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过户,尾款30万元由银行贷款直接打入甲方账户。若甲方违反合同,不予出卖,甲方必须双倍退还所付定金。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中介费1.1万元由乙方承担。双方还就其他方面做了相关约定。

池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首付款50.2万元,其中打给陈凯、陈丽母子俩38万元,该款打入陈凯的私人账户(陈凯按揭贷款的银行账户),打给陈军14.6万元,先付房产中介0.6万元。

池伟打款之后,便催陈凯、陈丽、陈军他们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多次联系房产中介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打款之后被扣划

房产中介问陈凯、陈丽,你们的房产证土地证到底在哪里?这时,陈凯他们才如实告知,该房屋的土地证在银行抵押贷款24万元至今未还,还有因陈凯为他人担保贷款,欠了100多万元的债务,房子已经被柯城法院和衢江法院先后查封了。房产中介负责人得知该情况后,腿都软了,知道这桩买卖做梁了,要吃官司赔大钱了。

池成知道上述情况后,开始也没有很着急,以为房子过户不了,对方退钱就是了,自己可以另辟蹊径再找房子。然而他哪里知道,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陈凯的账号之前就被法院查封了,打给他们的款项只进不出,扣除银行按揭贷款之后,余下的款项被法院作为执行款予以扣划,再想让他们吐出来难上加难。

真相明白后,池成也急了,问陈凯他们为什么要骗自己,陈凯也很无奈地说,本打算用你打来的款把欠银行的24万元贷款还掉,把抵押在那里的土地证拿出来,谁知道计划落空了,法院查封了自己的账户,现在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但不管如何,这个房子自己都愿意卖给你的。也许出于缓兵之计,在2018年3月26日,陈丽告诉池成,你打过来的钱已经还清了欠银行的24万元贷款,房子很快就可以过户了,你如果等不牢或者不放心,可以先搬进去住,反正这房子是归你的。池成想想也有道理,于是与陈丽签了补充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甲方被法院查封的房子,现账目已还清,需法院配合注销才能过户,甲方于2018年3月29日前搬出该房,腾空房子,由乙方搬进去居住,再等甲方通知过户时间。

诉请大部得支持

2018年5月4日,池成实在是等不住了,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凯、陈丽、陈军返还款项,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6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房产中介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还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王红系房产中介的经营者,被告高琦系该中介的工作人员。2018年3月11日,经高琦介绍,原告池成(买方)与被告陈丽、陈凯、陈军(卖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地产过户手续未果,原因是上述房地产除了抵押给银行按揭贷款外,于2016年8 月、9月、2017年8月、2018年2月已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衢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另查明,该房产中介已于2018年1月29日注销。现诉争的房地产不能过户,而且原告已付的房款未得到返还,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现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6万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0.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4万元;5、判令被告王红、高琦对已付的房款53.2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的,可以解除合同。2018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陈丽、陈凯、陈军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东迹二巷1幢某单元502室房地产、5号储藏间以83.2万元转让给原告,现所涉房地产已被法院多次查封,被告陈丽、陈凯、陈军也不能依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合同目的在法律上不能实现,加上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故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陈丽、陈凯、陈军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购房款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购房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

中介担责赔大钱

法院还认为,被告房产中介所已于2018年1月29日被注销,已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中介服务资质。被告王红、高琦仍然违法提供中介服务,宝安 西乡 福华苑 小产权房,亦未对涉诉房屋的相关产权情况及时查询、核实或提示,违反居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地产转让合同》解除后,被告王红、高琦应退还收取的中介费用给原告。鉴于原告自己也疏于中介资质的审查,完全依赖所谓的中介所,未对所购房屋进行认真、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即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其自身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根据实际,酌定由被告王红、高琦在被告陈丽、陈凯、陈军不能向原告池成返还的房款范围内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衢江法院于6月14日,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池成与被告陈丽、陈凯、陈军于2018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被告陈丽、陈凯、陈军支付原告池成购房定金6万元并返还原告池成购房款49.6万元;被告王红、高琦返还原告池成中介费0.6万元;被告王红、高琦在被告陈丽、陈凯、陈军不能向原告池成返还的购房款范围内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由于被告陈丽、陈凯还欠了好多债,原告的购房款何时能执行到位,至今还是个未知数。由此看来,购房者、房产中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查清房子的真实情况,再作交易,尽可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