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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城市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太原市城中村整体拆迁中的小产权房业主如何补偿

  一、城市小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小产权房拆迁再建设,当前由于房屋私有化的情况比较普遍,因而涉及到小产权房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也是整个拆迁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下面为介绍城市小产权房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希望对大家会有一定的帮助。

  城市小产权房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小产权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小产权房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费);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由于小产权房拆迁房屋造成被拆迁人需要搬迁的,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关补偿,选择小产权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或是临时周转用房。

  由于小产权房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要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收效、停产停业限期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标准要由当地政府来制定。当地政府在做出房屋拆迁的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来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而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小产权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布吉新小产权房,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果未达成一致协商,要由拆迁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

  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切实保护被拆迁群众的利益,通常补偿金额都采取对等原则,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来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推进当地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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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小产权房房屋拆迁问题

  在各地城市化建过程中,拆迁是与建设并重的工作内容之一,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措施,制定了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只要涉及拆迁,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实践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城市小产权房房屋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要了解拆迁问题,必须要认识到城市房屋征收的涵义,城市房屋征收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各级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多种所有权类型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这是一种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城市小产权房房屋征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小产权房征收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房地产价格行情存在一些差距。通常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特别是在一些二线城市或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房地产行情向好,这就会导致群众对拆迁补偿的要求比较高,但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通常是依据上一线政府的文件制定标准,与市场价格相脱节,这是导致拆迁双方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缺少合法和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在实际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涉及的小产权房房屋数量比较大,而且各地为了加快速度往往制定严格的期限,这就使得部分地区为了促进征收工作加快进行,往往忽略群众需求,特别是在房产评估方面走程序,最终使得被征收户房屋评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难以让群众接受。

  3、司法强拆往往流于形式。司法强拆能否有效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是以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而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做出判决以前,任何人不得实施强拆。但是现行生效的条例并未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这就导致了司法强拆往往还是流于形式。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随着拆迁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上也不断改进升级,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拆迁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利益,从而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城市小产权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小产权房房屋拆迁补偿是拆迁工作中的重点部分,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相应的补偿方案,三亚小产权房补偿,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才能成立,同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要按协议规定来履行义务,下面列举了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和具体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小产权房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沪 ( )拆协字第 号

  甲 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______)。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_____(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座落在__路_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类型____,房屋性质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按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并同意与甲方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根据____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___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_____条规定,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_____元,其中价格补贴为 _____元,计算公式如下:______。

  六、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总价_______。

  七、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____元,乙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______日内,即____年___月__日内,即___年___月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八、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元。设备迁移费_____元。

  九、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之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八条的费用。

  十、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十一、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三、乙方取得安置房屋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有关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

  十四、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_房地局__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