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似乎终于有半条生路了。一个多月前,某市政府准备对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批由原来的农民建造的所谓违法建筑予以部分地承认,公众以为这是小产权房迈向合法化的第一步。某部委官员马上表态反驳,强调小产权房是违法的。随后,又有官员透露,由于各地小产权房的
小产权房似乎终于有半条生路了。一个多月前,某市政府准备对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批由原来的农民建造的所谓“违法建筑”予以部分地承认,公众以为这是小产权房迈向合法化的第一步。某部委官员马上表态反驳,强调小产权房是违法的。随后,又有官员透露,由于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不一样,中央或国土资源部不会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该部将与各地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理。
这样的表态实际上给了小产权房半条出路,官员的不同言论至少表明,政府内部是有不同意见的,一些官员会觉得,光明合众豪庭什么价,应当承认小产权房的现实,应当让农民享有在村集体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也能够沿着这个方向进行修订,进一步确认农民集体土地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这样的呼吁,学界、舆论也已经为此提出了若干不容回避的理由:
第一,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原则。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中国的土地分为两大类,主要集中于城市市区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拥有所有权。农村土地则主要由各个村集体组织拥有所有权。然而,尽管同为土地所有权,法律、政策却对这两种所有权区别对待。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政府可以“处分”国有土地,必须通过出让建设用地获得高额收益,村集体却不能“处分”土地,不能在其土地上进行建设开发。
如果政府可以处分其土地,则按照宪法的人人平等原则,农民同样享有这种权利。国家当然应当保护耕地,政府也可以对农民转换土地用途的活动进行监管,但是,政府不可完全剥夺农民的这种权利。此一问题的关键是,村集体能否在其所有的土地上,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那样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通过土地平权,可以更好地实现城乡统筹。目前的经济困难再次凸显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紧迫性,问题是,城乡如何统筹发展?
不错,政府确实应当增加对乡村的公共品投入,因为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都是城市中心的,而这对农民是有点不公平的。显然,农民自身命运的改变,还是要靠农民自己。如果农民也有权利用其所掌握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那农民——至少相当部分农民——就完全有可能逐渐改善自己的境遇。
农民的这种努力也可以改变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乃至整个经济、社会、文化结构畸形的格局。如果农民可以在其土地上设立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诱导人口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随之各种资源也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这样,乡村本身的生产、生活、文明形态也会逐渐演进,城市与乡村可以同步发展。
值得赞同的是,《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上的规定,已趋向公平。比如它已规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也承认,乡村有建设用地要求,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对于这一建设使用权的范围及取得程序,未予清晰界定。同时,另外一些规定似乎有所倒退,比如,统建楼有什么不好,对农民的宅基地,它只规定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省略了“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