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按国家主管部门定义,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可划归此类的房屋在北京周边不在少数,购买者与使用
小产权房,按国家主管部门定义,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可划归此类的房屋在北京周边不在少数,购买者与使用者均已累积至庞大数量,个中利益关系也相当复杂。
其实这种情况已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小产权房由来已久。而且小产权房从问世之初就称得上大旗鼓。所以才有了目前规模的小产权房小区及别墅区。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答案很简单:一切都是拖出来的。久拖不决的小产权房今天已成为一个难以化解的矛盾,甚至已很难找到好的解决方案。或许,假设最早出现类似小产权房时能够及时制止,恐怕不会酿成今日之势——到今天为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的确不应该。
当2010年房地产调控进入一个新历史阶段之时,似乎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已经提上日程。有关报道称,政府多个部门已在联合制订关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方案,甚至很清晰地划出一个时点作为新老划断的节点。虽然我们对于具体条目和方案何时出台尚不清楚,但住建部官员反复强调,小产权房不可能合法化,这种表态笔者是支持的。
首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能够正纲纪,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虽然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社会特有的城乡土地二元化结构,是土地所有制方面的问题,但小产权房毫无疑问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挑战。如果不能“正纲纪”,仅依靠一些规定、通知等,很难解决纠结于小产权房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其次,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能够设计出一种机制,将主管责任人、直接受益人、最终购买与使用者区别对待。应该惩罚谁?谁应该承担违规违法责任?谁的利益需要考虑采取适当的保护?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制度设计之初想明白,长安小产权房新开盘,如果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与受益人没有受到惩罚,最终让终端用房来承担所有的责任,只能说是一个遗憾的政策。当然,我并不主完全保护小产权房的购买与使用者利益。因为他们本身也是违法违规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应付出代价。
再次,处置小产权房,要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比如一些群体性事件。毕竟上千万平方米的小产权房用户中,什么人都有,也的确有一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普通老百姓。同时,处置小产权房,还应该考虑资源的利用效率问题。小产权房绝大多数也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建造的房屋,如果简单地一拆了事,肯定也是资源浪费。当前中国住宅还是属于短缺资源,这个平衡也是考虑目标之一。或许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体现出“集体”的概念,在这方面能够有所创新,会为小产权房解开一些死结。
小产权房的问题,的确是拖出来的问题。但是,想在短时间内仓促出台政策彻底解决也是不现实的想法。个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其实远比小产权房本身更加急迫地需要解决。当然,什么是统建楼,小产权房直接合法化绝对不能接受,违法违规的成本是受益者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如何处置现有的房屋,又如何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需要考验主管部门的智慧与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