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永小产权房选择车位的相关问题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
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简单地说,城镇化是集约化、规模化的。再简单地说,就是修路跑车、造房子装人。复杂点是提高文明和现代化水平,抽象点是分享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宏观和微观上的问题过于复杂,说是商品房停车位产权的归属问题。作为业主,你认为产权应该归属于谁呢?
首先,最重要的是,车位是为谁而建,毫无疑问是为业主而建,供业主使用。例如,在地铁站附近有1个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停车位,1.5个商业车位,2个100平方米的停车位。不同的地方有不同之处。由于开发商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建设和开发的目的是为了从商品销售中获利。当超过70%的土地被出售时,土地的使用权自然属于业主所有。
其次,无论投入多少地下和地上停车位,都是基于商品属性,都是基于业主的集体利益。没有业主也没有房子卖,除非开发商是给自己一个人换。地下停车场虽然有独立的空间,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了车主的公共空间——道路。
第三,在成本预算中,开发商的土地价格是分散在所有土地上的,不单独用于地下车库摊销。也就是说,所有的业主都购买了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这与地下室的空间是否包含在住房面积分摊无关。
最后、法律层面应更加倾向保护业主权利。业主是自由个体组成,南岭村统建楼,缺乏组织性,不一定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法规知识,蘅芳苑为何如此便宜,属于权利伸张的弱势群体。如果不从小产权房法方面界定清楚,就无法获得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造成“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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