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4
8月8日21时19分,九寨沟县发生的7.0级地震,截至8月10日18时,死亡20人,受伤人员507人,生命尚且如此,更不用提各种财产、物质损失了。抢灾救灾后,最重要的还是如何保证信贷资产周全。
有网友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更广泛地说,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
这一话题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对此,小方经过认真了解相关金融和法律规定后,在此给出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根据以往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以房产为例)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
房子损毁,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2
房子损毁,贷款人未失踪。你跟银行之间只是一个抵押物的损毁,你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3
房子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4
房子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是全款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在交付给购房人使用之前受损了,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
不过,当受灾群众面对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汶川地震救灾期间,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特殊政策虽然可以帮助受灾群众减免部分损失,但更科学的规避风险办法还是保险。
01
2015年4月16日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02
2016年5月12日
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选择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实现破局。
03
2016年12月26日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统一平台运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且为建立巨灾数据库奠定基础。这一平台的上线,也标志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环境初步建立。
据此前媒体梳理,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
2
保险责任: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
3
保险金额: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条款费率: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费率主要结合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5
保险理赔:运行初期,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大水坑,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可以看出,梁江,尽管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中的住宅地震保险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构筑起防范地震风险的防护网。而随着巨灾险的不断发展,相信未来人们谈起上述话题时,也将轻松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