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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认可才是出路?

今天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微妙,有关部门进行大规模的深圳小产权的政治行动,据说小产权主要几个城市作为试点,寮步,首先清理建筑和未售出,占用耕地产权,杜绝小产权继续发展,然后点治理小产权出售。

  这样的政策可能比以前更加理性。虽然有先清理后消除差价的说法,但后一种做法至少是对出售的小产权房量入为出。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中,这意味着出售的小产权房将被合法化——— 事实上,除了合法化之外,政府再强势,你还能有什么办法?

  也就是说,政府认可小产权房,实际上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唯一可行途径。当然,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没有强制公众,还因为,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而且,有一定的政策依据,尽管依据现在的法律,它不合法。

  首先,2008年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统一有形土地市场,商业目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公共规范的形式和国有土地平等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小产权房问题,认可才是出路?


 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曾经提及这样的改革设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乃制度演变之大趋势。道理很简单:按照各种法律,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乡村集体组织,一般是村对自身土地的权利,也是所有权。既然同为所有权,则两者所有权持有人的权利就应当是同等的。当然,你可以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护耕地、林地等等。好吧,这个主张合理。那么,耕地之外的乡村建设用地,比如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公共公用设施用地等等,乡村集体之所有权,是否应当与城镇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权?任何讲道理的人,都不可能提出任何理由说,应该对这两种权利区别对待。

  而现在的法律、政策,恰恰对两者区别对待,允许城镇政府在其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却对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诸多限制。比如,禁止他们将开发的房屋向城市居民出售。你是可以这样规定,但理由呢?而在现代社会,任何没有合理性的法律都不具有正当性。而没有正当性、具有显著歧视性的法规,对民众是没有约束力的。

  实际上,民众也确实对这样的法规置之不理,私自开发了很多小产权房。这包括城镇郊区的小产权住宅区——— 城中村,这些房子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郊区农民建造的出租房———这些房屋其实就是市场提供的廉租房。换言之,小产权房实现了多赢:低收入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低收入的城镇民众获得了住房。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不仅具有高级法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不仅如此,深圳小产权房还在走出一条更为合理的城市化之路。过去十年中国在快速城市化,但这是一种最糟糕的城市化:大城市化。大城市变成超级城市,长安,地级市也都变成大城市,甚至冲着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狂奔。而这种扭曲城市化之制度根源之一,就是土地制度,建制市只能建立于国有土地上,而这种土地是由政府占有的,故城市化过程完全是按照城市所在政府的级别分配城市化之资源。这样的城市化在迅速扩大城乡差别及城市间差别。终结这种扭曲城市化只有一个办法:乡村土地上也可以设立建制市——— 事实上,全国已经出现了很多这样的乡村城市,只是政府不承认其城市地位罢了。

  总之,承认小产权房,具有多重好处。当然,唯一可能遭受直接负面影响的将是依赖土地垄断权的城市政府,而间接遭受负面影响的将是拥有城市房产的城市居民。

  考虑到这个因素,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承认可以艺术一点。简单地说,采取“默许”态度即可。政府没有必要公开宣称小产权房是合法的,这将对目前垄断性的城市房地产市场造成猛烈冲击。但政府也不必隔三差五地打击。未来一段时间内,政府不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随着小产权房数量增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投机性将会逐渐弱化。随着时间推移,在适当时机,城市、乡村两个房屋市场和土地市场就可以并轨。按照红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