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5.5亿元欣泰电气赔付基金
今年上半年,兴业证券持续推进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工作:
今年6月9日,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出资 5.5 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
兴业证券公告的这份先行赔付方案有3个特点:
1、将适格投资者的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均纳入赔付范围。
2、不设基准日,赔付涵盖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
3、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并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扩大赔付范围,提升赔付金额。
今年8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阶段性公告》,截止2017年7月28日15时,完成有效申报、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1524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4.49%,赔付金额为236858909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 99.18%。
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称,本次赔付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则,赔付适格投资者的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进行赔付。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东莞小产权房,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通俗地讲,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更正日后买入股票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先行赔付责任范围。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和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的介绍,一级市场新股投资者的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以除权后发行价格(8.155元)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数量。
如持有欣泰电气新股的,其损失以除权后发行价格(8.155元)乘以投资者持有的新股数量,根据合同法规则,该部分新股投资者获得先行赔付后,应将相对应的新股过户给兴业证券。本次赔付尊重该部分投资者的选择权利,投资者在退市后可以选择是否保留新股:如投资者保留新股,则按发行价与退市价格之差赔付,如投资者不保留新股,则按发行价赔付,新股由兴业证券受让。
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交易损失和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本次赔付未设置基准日,按实际损失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凡符合专项基金确定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和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计算。根据《若干规定》,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而本次赔付自愿不设置基准日,整体上会增加对投资者的赔付金额。
根据《若干规定》,这个差额与投资者拿到手的赔付有所区别,还需要对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依法扣减。因为,本次二级市场赔付区间经历了2015、2016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该等异常波动情况是整个市场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依法可予扣减。
不过,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兴业证券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并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以扩大赔付范围,增加赔付金额,村委统建房,使得实际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全体适格投资者均能获得赔付,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的赔付金额均达到或超过亏损额的60%。
(原标题:一场起诉混战开打:兴业证券起诉会所律所,欣泰和股民起诉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