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波(化名)于7年前在通州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约定原房主梁大妈需将户口迁出,否则要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然而,七年过去了,梁大妈一直没有迁移户口。曹波为此将梁大妈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判令梁大妈支付违约金,并迁出户口。梁大妈表示自己很委屈,当时卖房后,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来政策趋严,小产权无法落户,导致自己无处可迁。法院最终判令梁大妈支付7年来的违约金20余万元。由于迁出户口并非法院管理范围,法院并未支持曹波要求梁大妈迁出户口的请求。
原房主卖房7年未迁出户口
2010年3月,原告曹波购买了被告梁大妈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处房屋,系大产权房屋,曹波向梁大妈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购房款。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后90天之内原房主梁大妈必须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每日一百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0年4月,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过户至曹波名下。但梁大妈迟迟不迁出户口,期间,曹波多次找梁大妈协商,但至今仍有梁大妈和其儿子两个人的户口挂在曹波购买的房屋上,尚未迁出。曹波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梁大妈将户口迁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买小产权房致户口无法迁出
庭审期间,村委统建房,原告曹波提出曾经在2014年和被告还签订过一份户口迁移协议,曹波同意再给梁大妈两年的时间迁移户口,梁大妈必须在2016年9月17日前迁出户口,但梁大妈还是没有如约迁出户口,一再出尔反尔。
梁大妈表示,当时想着改善住房条件,深圳小产权房,卖掉大产权房去换一套面积更大的小产权房,而且当时听说小产权房可以落户,但没想到购买之后,北京对于小产权房政策趋严,她无法在此落户,导致户口无处迁移。她也想尽快迁出去,但确实没有迁出地,并非故意不迁出。
法院判令赔偿违约金20余万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10年4月就过完户,但至今已过去7年多,被告仍未将户口迁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梁大妈自违约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七年违约金共计20余万。
关于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户口立即迁出,法院认为,是否迁移户口及户口迁移至何处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并非法院管辖范围,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将户口迁出,况且户口一定要有迁出地,不能单纯判令户口迁出。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向被告进行教导和劝服,责令被告尽快找地方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每日100元的违约金。
审理本案的通州区宋庄法庭何杨彪法官表示,一般来说,房屋交易中关于迁出户口约定的违约金,一般认为不应超过200元一天,所以本案中100元一天的违约金得到了支持。何法官还表示,如果梁大妈此后依旧没能迁出户口,那么其违约金便继续累积,今后曹波还可以继续向梁大妈索要违约金。何法官认为,如果梁大妈真的没地可迁,只能再次购买大产权房,从而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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