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密特曼注册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密特曼公司系第10278233号、第10278516号“密特曼”及第10278189号、第10278301号“Mittelmann”注册商标权利人,4件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经审理查明,某和鑫经营部2020年10月10日购进密特曼逃生装置一套、密特曼钩子24个在店内销售,2021年1月5日购进逃生缓降器100个,其中38个张贴密特曼商标标识在店内销售。此外,该经营部还摆放密特曼产品标签800个、密特曼铝标200个、密特曼说明书50本,密特曼合格证150张,密特曼合格证落款为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上物品均被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并对该经营部处罚款5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该经营部、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密特曼商标注册权,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判决:该经营部、经营者唐某某,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密特曼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经过行政机关裁决和法院判决,体现出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加强诉源治理,运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为争取最优办案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了公正、高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平等保护省内外主体合法权利,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案例二: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代某、刘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都乐公司依法注册的第6216444号商标,有效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2019年3月至5月间,代某、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都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分别让他人印制假冒都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包装袋,将自行购进的高粱种子装入该包装袋,假冒都乐公司产品“兴湘梁2号”高粱种子对外销售。代某共假冒都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高粱种子非法经营数额76876元。刘某共假冒都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高粱种子非法经营数额68260元。2019年3月至5月间,刘某某从代某、刘某处购进假冒都乐公司注册商标“兴湘梁2号”高粱种子对外销售,共向广饶县某村村民马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高粱种子金额共计118410元。代某违法所得28813元,刘某违法所得28813元,刘某某违法所得7994元。代某、刘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种子数额分别为76876元、68260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某明知种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841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各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种业振兴引领粮食安全,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认真审理好种业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案件,打好司法组合拳,积极服务保障种业振兴。该案的审理,有效维护了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净化种业市场,维护种源安全,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投诉人张某创作了MPA考研复试辅导系列课程辅导材料。2022年2月,张某向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投诉某微信公众号对其创作的MPA考研复试辅导系列课程进行盗版售卖,利用闲鱼及支付宝账号进行收款,通过百度网盘进行盗版资源存储和传输。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相关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利用物流信息查找到了涉案当事人刘某。经查明,当事人刘某自2022年1月至案发,从网络上以1899元的价格购买投诉人张某的“MPA复试万能宝典”等考研辅导资料及配套课程后,通过微店、闲鱼、百度网盘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转卖他人,经统计刘某通过以上网络平台前后共计交易27次,违法所得1990.89元。最终,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当事人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990.89元,罚款19449.4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关系到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改善文化市场经营环境,保护著作权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东营市某公司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30日,在东营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组织的网上书店、寄递企业联合检查行动中,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某公司的仓库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场所内存放有大量中小学教科书并正在通过互联网某宝平台进行售卖。该公司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且现场堆放的大量中小学教科书涉嫌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盗版的中小学教科书进行了扣押。经立案调查,扣押的版物中共计49种23598册中小学教科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总码洋(按定价计)201309.52元。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版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流通不仅严重破坏出版市场版权秩序,还会严重误导学生学习认知,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对青少年成长极为不利。涉案企业东营市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通过互联网发行侵权盗版中小学教科书,数量较大,损害公共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案件的查处,对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盗版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广饶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9日,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当事人广饶县花官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中麦578”和“济麦22”品种涉嫌假冒授权品种。根据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中麦578”和“济麦22”品种进行了就地查封,并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调查。据该农资经营部经营人雒某村称,所销售的上述小麦品种是通过微信转账,由微信名“农业大学”的人邮寄供货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中麦578”和“济麦22”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事后当事人向“中麦578”和“济麦22”的代理销售企业山东黎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进行了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广饶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正是种子芯片发展的最强动力,只有保护好种业知识产权,种业发展才能有保障。该案件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着手,对我市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六: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福耀”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359613号“福耀”、第504675号“图片”商标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玻璃”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中第504675号“图片”商标是驰名商标。第1359613号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0年1月28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7日;第504675号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89年11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9日。2022年3月4日,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东营区西二路黄河小商品城的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处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某,其经营场所门头悬挂“福耀汽车玻璃”门头牌匾。当事人店内主要销售福耀、山西玻璃、信义玻璃,店内墙壁上悬挂“中国驰名商标福耀”、“FUYAO福耀集团,全国统一配件商标”牌匾。最终,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福耀及图”注册商标属于国际知名品牌,拥有较高知名度,在其相应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当事人通过采用商标加前后缀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通过对上述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堵截了末端销售环节的获利渠道,对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均有一定的惩戒和震慑效应,对形成良性、健康、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七: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4日,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东营区某酒店在店外两侧墙体张贴“吃深海鱼到早船产品聚集深海鱼鱼锅已获研发专利”内容、在店内菜单上标注“深海鱼锅泡饼介绍说明”,宣称“已获国家研发专利”。经查明,当事人“深海鱼锅泡饼”菜品未取得专利权,期间共对外销售9份,89元/份,销售收入共计801元。最终,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告语肩负传播和推广产品的同时也担当了加深企业形象,区别产品品牌,宣传产品品质的作用,通过展板、菜单等材料,以广告形式进行宣传,是大多数市场主体较常采用的宣传方式,该案的快速查处,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广告宣传行为,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同治理。
案例八: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鑫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第A00002号“冰墩墩”、第A000024号“雪容融”标志,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的全类别商标。第A00002号“冰墩墩”商标的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30年12月20日;第A000024号“雪容融”商标的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30年12月20。2022年2月23日,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广告监测时发现的线索,对孙子文化园内冰雪世界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北京冬奥会标志“冰墩墩”“雪容融”造型的冰雕,景点外设置“来到冰雪世界即刻开启梦幻之旅”宣传牌,设置使用“冰墩墩”及“BEIJING2022”作为版面的立式广告牌,对景点内“冰墩墩”“雪容融”冰雕进行宣传。最终,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案件查办期间,正值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之际,五环图案、冬奥会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受到全民关注和追捧,许多地区甚至出现“一墩难求”现象,部分商家嗅到商机,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行为。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同时,注重教育引导,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有利于引导全民“奥运热情”合理合法化,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
案例九: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侵犯圣戈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608875号“圣戈班”商标是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7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7月28日至2031年7月27日。2022年8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东营区某装饰材料店进行检查,在该装饰材料店仓库内发现四种不同规格的石膏板共计2414张,石膏板外包装标注了“圣戈班胜竹”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经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定,该石膏板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许可生产的产品。且该装饰材料店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供货商货款收据、进货合同等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不视为能够说明提供者。最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该装饰材料店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109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组织开展了侵权赔偿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侵权人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500元,双方当事人签署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对行政调解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该案例中执法部门作为第三方,主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充分显现出调解制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灵活性、便捷性、时效性,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节省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提升行政机关公信力和保护效率,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十: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图片”“图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69865号“图片”商标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第25类“衣服、运动和娱乐穿的外套、运动鞋、便鞋、帽子”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告1983年01月15日,专用权期限2023年01月15日至2033年01月14日。第855786号“图片”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第25类“鞋;手套;服装;帽”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告1996年07月14日,专用权期限2016年07月14日至2026年07月13日。2022年6月14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利津县公安局对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陈某等人正进行直播销售。经查,当事人陈某等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鞋子,通过拼多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违法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