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起案子终于判决有了结果,30余万公斤的假种子也作了无危害化处理,感觉这一年多的辛苦值得了。”近日,随着法槌落下,一起时间跨度近两年的假种子案尘埃落定,主办检察官、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庆华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调查归来,嗓子疼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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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堆得到处都是,为种子包衣的包衣剂味道呛得厉害,回来后我的嗓子疼了一个月才好。”回忆办案过程中第一次到仓库查看现场,王庆华至今仍记忆犹新。
刘某国是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在邯郸市某科贸城经营种子门市已达20年之久。其子刘某俊步入社会后协助父亲从事种子生产加工及销售工作。2017年4月,中央某新闻媒体在暗访中发现,该科贸城存在销售假种子坑农害农现象,刘某国的门市就是其中之一。公安机关随后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武安市某储备处的三个仓库内制售假种子。公安机关立即行动,于2017年7月12日将涉嫌非法经营的刘某俊抓获归案,其父刘某国亦被传唤到案。
2017年8月11日,案件移送武安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指定副检察长王庆华和公诉科科长范卫华组成办案组承办该案。二人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深入位于武安某山区三处窑洞内的涉嫌造假窝点。
检察官与随行的公安办案民警、农牧局技术人员、物价局评估人员等在现场看到:窑洞里弥漫着呛鼻的包衣剂药味,堆放着大量散装玉米种子,以及一些贴有伪造商标或无商标的袋装玉米种子。用于加工种子的搅拌机、封口机、包衣剂和伪造包装袋等物品随意堆放在仓库内。现场情况显示,涉案人员存在明显的违规生产加工种子的行为。
从仓库现场回来,王庆华被呛得嗓子疼了一个月,范卫华也有了过敏反应。
2017年8月19日,武安市检察院对刘氏父子二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对其他涉案被告人也相继以非法经营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引导侦查人员万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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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查清涉案仓库内都有什么品牌的包装袋,包装袋来源是哪里,用每种品牌的包装袋分装玉米种子后卖出去的数量是多少,销售金额是多少,分装的玉米种子从何处来,是否获得相关企业的授权销售许可。”案件批捕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侦查取证意见书,其中具体列出了12条侦查取证意见。
由于涉案人员经营种子时间跨度长、进货和销售渠道广,案件侦办工作面临较大困难。为掌握制假窝点的具体情况,办案检察官前往三个仓库现场,实地查看其是否符合种子生产加工的基本条件,现场确认各种种子的品牌、数量及包装袋情况,查明种子如何包衣、如何搅拌等制造过程。
案件批捕后,办案检察官持续发力,督促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根据取证意见书及时全面客观地搜集案件证据。此后,侦查人员多次赴新疆、辽宁、河南等地调查取证,行程上万里,第一时间固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后续诉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7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为了更好地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有必要让专业部门更直观地了解案情从而为办案提供指导意见。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联合邀请农牧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多次实地勘察现场,就发现的问题现场咨询专业人员,听取其指导意见,及时固定跟踪证据,提前谋划下一步工作方案。
“应对刘某俊、刘某国、邹某、马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分别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核准每人的犯罪数额;应对查封的库存种子数量、种类进行汇总,查清每种种子的名称、来源以及重量并登记在案……”2017年12月1日,检察机关就该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列出上述六条补充侦查提纲。
2018年2月15日,针对刘某国供述其用的玉米种子包装袋是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而公安机关提供的杨某供述材料又显示包装袋是由刘某国亲自设计并提供模板印制的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材料查清事实。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共列出九条提纲,要求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各种证据。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在种子的去向、销售额、银行交易流水、发货凭证、通话和短信记录、种子企业的授权情况等方面补充证据材料数十份,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避免了证据灭失。
经过论证,这些是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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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假种子案件在检察实践中并不多见,如何鉴定是假种子,又该如何定罪,这些难题摆在我们面前。”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当时从证据上看,该案可能涉及销售假种子罪、侵犯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销售假种子罪要求有给农户造成了严重损失,侵犯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有犯罪数额,鉴于公安机关未取得销售的假种子给农户造成损失的证据,且证据显示涉案种子与真种子极其相似,已销售的假冒名牌种子的去向也无法查清,销售额无法认定,上述几种罪名均无法准确查证。
为准确定罪量刑,做到不枉不纵,办案检察官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法律法规,同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案情,并邀请知名种子企业法律顾问等人员列席会议。会上,种子企业的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种子的育种过程,说明只有正规企业通过科学操作和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种子的纯度。
本案中,涉案人员辩称自己的种子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给农民造成损失,其行为危害性不大。而专业人员的解答足以证明:这些私自从新疆、辽宁等育种基地的地域范围购得的涉案种子,虽然鉴定为极似真品或即便品种为真也不能保证产量,基因上的任何细微差异都可能造成农民成规模种植后大减产的后果。
经武安市农牧局对涉案仓库内扣押的种子进行鉴定,依法判定为假种子的有31万余公斤,无法判定的种子合计36312公斤,无法判定的物品合计1920公斤。河南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也作出相同的检验报告。另据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的假种子总价值为9989288元。
依据种子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49条规定,结合涉案人员始终不能证明其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无专业技术人员、种子混装严重、使用假包装袋等违法情形,武安市检察院经充分论证并听取各方意见,确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2018年4月4日,该院以刘某俊、刘某国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武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严防涉案种子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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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诉人指出,刘某国、刘某俊在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非法加工包装来源不明的散种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邹某、马某明知自己及刘某国都没有经营种子的合法资质,且其经营的种子来源、包装不符合种子法相关法律规定,仍向刘某国销售,从中牟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庭审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名一直不认同,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称自己销售的种子没有给农民造成损失,且价格比正规种子要低,可以为农民节约购种资金,是在做好事;同时,被告人还侥幸地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完全掌握其犯罪证据,种子销售去向无法查清,而现场查获的部分又不好定性。
为了使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悔罪,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说明只有正规企业通过科学操作和规范程序才能保证种子的纯度。
辩方律师提出被告人属于超范围经营,并不是无证经营,主观恶性不大,且销售的种子质量没有问题,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的规定不明等观点,主张不宜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公诉人围绕种子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一一进行回应,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已属于生产加工种子的行为,而生产加工种子要获得严格的行政许可,不能披着有部分品牌种子销售资质的外衣就能生产加工种子,非法加工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强大证据体系面前,通过公诉人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査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国、刘某俊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被告人马某、邹某和薛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进各类散装玉米种子,存放在租用的三个仓库内,然后通过杨某非法印制10万余条登海、辽单等不同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玉米种子包衣剂,雇佣多名工人,将购进的玉米散种进行包衣,称重分装到不同品牌的包装袋内进行销售。
被告人邹某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某国要求,向其销售所谓品种为986的无标识的散装大袋(50公斤装)玉米种子3万公斤,价值19.8万元,从中获利4000元。
被告人马某于2017年3月,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某国的要求,向其销售所谓品种为先玉335的无标识的散装大袋(50公斤装)玉米种子3.2万公斤,价值10.38万元,从中获利3200元。
近日,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某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为防止涉案种子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办案检察官没有满足于“一诉了事”,而是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制定了详细的种子拍卖方案,严格限定买方主体,签订拍卖协议时约定买方不得再以种子对外销售,从根本上杜绝了涉案种子流向市场的可能性。2018年6月21日,涉案假种子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49万余元全部上缴国库。买主将未包衣的种子粉碎后用作饲料,将包衣的种子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涉案种子全部得到妥善处理。
案后说法
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庆华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现代农业科技的主要载体。农作物种子本身的优劣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家庭收入甚至农村的稳定。为此,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作物经营及其使用予以法律上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