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2017年5月25日,沙河所消防民警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附楼B座3层304房的深圳市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该单位三、四楼楼梯处未进行防火分隔,并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17年6月14日前改正。
6月14日,消防民警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三楼、四楼楼梯处仍未进行防火分隔,没有任何动工的迹象,村委统建房,已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村委统建房,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