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先生一家居住的村落进行旧村改造,安置了三套村民自住房。2017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双方家人多次调和也没能挽回他们破裂的婚姻,最终,2017年10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
在民政局中,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将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屋做了分配,其中张先生一套、王女士一套、张小某一套,同时还对小汽车、存款以及债务进行了分割。
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搬到了女儿的房屋里居住,张小某则长期住在其他城区,偶尔回来,也会居住在分配给自己的房屋里
然而,不久后又出现了波折,张先生竟不知为何要求王女士搬离房屋,同时称要撤销对于张小某的赠与。双方为此发生了几次争执,但都无法和解,无奈之下,张小某将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起诉到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有居住使用权。
在开庭过程中,王女士对于张小某的意见表示认可,张先生则提出了两个答辩意见:1、涉案的房屋没有规划手续,是小产权房屋,法院不能对其权属进行处理,应该裁定驳回张小某的诉讼请求。2、由于张小某并不居住在涉案房屋,因此属于合同法中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要求撤销对于张小某的赠与。
负责该案的法官认真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涉案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未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张小某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