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相对于普通的商品房拆迁,公有房屋拆迁是比较复杂的,由于产权并非公房承租人,所以也很容易发生纠纷,往往不知道公房拆迁后补偿应该给谁,应不应该对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近日,就有一位南昌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在去年其居住的房屋因旧城改造被拆迁了,但由于其房屋是几十年前单位提供的公房,是一种福利用房,所有权并非是自己,所以现在拆迁了,征收方说是自己拿不到补偿,只因自己不是被征收人。
事实上,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将房屋所有权人列为了被征收人,也就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也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给予其补偿。那么,作为公房承租人,由于房屋是单位提供的,没有产权,该承租人就真的不应该被补偿安置吗?
我们接着往下面说,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是法律法规上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安置与其他利害人没有关系。所以,如果是单位很早以前分配的房屋,即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该公房承租人也应该是享有一定的补偿安置待遇的,并非如相关人员所说得那样,公房承租人没有权利拿补偿,这其实是侵害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所以,多地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的权益,在新出的一些政策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就规定,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另外,《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其不仅有权获得补偿安置,也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为由拒绝与你协商补偿,并不予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当然了,如果公有房屋产权已经由承租人买下来了,那就不存在补偿应该归谁,应该给予承租人多少补偿了的问题了,既然后面将房屋产权买下了,那承租人自然就是拥有所有产权的被征收人,所有的补偿自然也就都归被征收人所有。
那么,对于后面没有将公有房屋产权买下的承租人,在公房拆迁之后,其应该可以获得多少补偿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承租人选择了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那么征收方需要提供房源给公有房屋承租人,对于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个地方规定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将绝大部分的补偿费用需要给予到公有房屋承租人手中的,只有少数补偿费是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
比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就规定,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评估价格加价格补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另外,《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五给予公房承租人,对于征收的是非住宅公有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其余的百分之八十给予公房承租人。
除此以外,因征收给经营性公有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周转用房、奖励以及其他补助费等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